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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春风晚霞 于 2023-1-10 21:23 编辑
是的。“对于严谨的数学而言,说明不能代替证明”,但我不知是谁在说明,又是谁在用说明代替证明?“{1,1,2}和{1,2,2}是两个允许有重元的集合”,由于你用了“集合”这个概念,你就必须遵从ZFC集合论公理体系的约定,否则你称{1,1,2},{1,2,2}为两个数列更合适。因为数列中的元素只讲确定性,不讲互异性和无序性。“用先生刚才的方法(原集合论)可以证明它们是两个相等集合,而对于新集合论来说,它们谁也不是另一个的子集,更不要说两者相等。”ZFC公理化集合论风靡全球,引领时尚。而你的“新集合论”尚处于襁褓之中,除你自娱自乐外,目前暂时还无人认可。既然原集合论能证明\(\begin{cases}
f_1(z)=0&(1)\\f_2(z)=0&(2)
\end{cases}\)的所有复数解组成的解集,与d(z)=0的所有复根组成的集合相等,并且重根的表述也很清晰。我不知你为什么还要劳心费力去创建新集论,也许是“新集合”证明这个问题更简洁吧。也不知你在新集合论中是如何定义两集合相等的?又是如何证明方程组\(\begin{cases}
f_1(z)=0&(1)\\f_2(z)=0&(2)
\end{cases}\)的所有复根组成的集合与d(z)=0所有复根所组成的集合相等的?能否把你的证明贴出来,也让我们开开眼界好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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