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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负负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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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9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什么“负负得正”?

作者 | 大小吴

来源 | 大小吴的数学课堂


(-1)×(-1) = 1 是每一个上过中学的人都熟知的事实,但是即便是非常简单的“负负得正”,你有想过这是为什么吗?今天大小吴就和大家来探讨一下这件事。

1 司汤达的疑问

将财产记为正数,负债记为负数对于普通人来说确实是一件易于理解的事,这种记录方式始于7世纪的印度,它适用于加减法的运算,比如,本来有 10 元,支出 12 元,对应的算式是 10 - 12 = -2 。这里的对应的实际含义是“负债 2 元”。

然而,当要对其进行乘除法的时候,就会出现某些令人匪夷所思的问题,在12世纪,印度天文学家巴斯卡拉这样说道:“财产和财产的乘积,债金和债金的乘积均为财产,财产和债金的乘积则是债金。”根据他的说法,就有 债金×债金 = 财产 。这个公式是什么意思呢?恐怕无人能够理解。18世纪的大数学家欧拉在其著作《代数学入门》采用过同样的说明方法,这让许多学习数学的人在初遇负数相乘问题的时候感到一头雾水。


司汤达(1783~1842)

《红与黑》的作者,19世纪法国批判现实主义作家司汤达在其年少时酷爱数学,但他同样也困惑于“负负得正”问题,他在其自传中这样写道:

似乎是由于年少的单纯,使我认为在数学中是不可能有虚假的,然而当了解了谁也没加证明的(负×负)=(正)时,该怎么办才好呢(这是代数学的基础之一)。当考虑某人有负的借款时,为何 1 万法郎的借款乘以 500 法郎借款,就会变成 500 万法郎的财产了呢……

实际上,司汤达提出了每一个学习代数的人都必然会提出的问题,即为什么“负负得正”?该如何直观地理解这件事?

2 从实际的角度

问题出在了对正负数的说明上。仔细想想,对于什么是 财产×财产,债金×债金,恐怕谁也无法说明,因为金额再乘以金额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M·克莱因(1908-1992)

对此,《古今数学思想》的作者,美国数学史家和数学教育家M·克莱因通过“负债模型”巧妙地说明了“负负得正”问题:

一个人每天欠债 5 元,从给定日期开始(比如今天)3 天后欠债 15 元。如果将 5 元的负债记作 -5 ,那么“每天欠债 5 元,欠债 3 天”可以用数学来表达:(-5)×3 = -15 。

同样地,每天欠债 5 元,考虑这个人 3 天前的财产,那么就应该比今天的财产多 15 元。如果我们用 -3 表 示 3 天前,用 -5 表示每天欠债,那么 3 天前他的财产情况就可以表示为 (-5)×(-3) = +15 。

受此启发,我们也可以举出“批阅试卷”的例子来进行说明:

如果有一次考试某同学错了一道题,扣 5 分,则将其记为,对应的算式是:(-5)×1 = -5 。

这里的 1 表示的实际含义是 1 道错题。

换个角度想,假若是老师批错了,那么很显然这位同学扣除的 5 分就会加回去了,其得分是 +5 。

1 表示老师批对,那么相对应地,则 -1 表示老师批错,对应的算式是:(-5)×(-1) = +5 。

上述两个例子是自然的,也是合乎情理的,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负负得正”。

3 从运算逻辑的角度


4 从几何的角度


5 不能加以证明的“负负得正”


参考文献:
[1](日)远山启.数学与生活[M].吕砚山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
[2](美)R·柯朗,H·罗宾. 什么是数学——对思想和方法的基本研究[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3](德)菲利克斯·克莱因.高观点下的初等数学(第一卷)——算术 代数 分析[M].舒湘芹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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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9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负负得正(转载科学网2016-11数学都知道)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17-01-22 09:05:28)[编辑][删除]转载▼
标签: 杂谈 教育      
负负得正
2016-10-10 好玩的数学
点上方好玩的数学可加关注带你走进一个不一样的数学世界
文 | 汪晓勤
美国诗人奥登(W.H.Auden, 1907~1973)曾武断地说:“负负得正,其理由我们无须解释!”奥登的话暗示我们:许许多多的人在徒劳地寻求“负负得正”这个“悖论”就让他尝到了苦头。事实上,自从负数概念进入数学课本以来,人们就没有停止过“负负得正”合理性的质疑。“负负得正”成了一个教学难点。大数学家F·克莱因(F.Klein.1849~1925)曾对负数的教学提出忠告:不要试图去证明记号法则的逻辑必要性,”别怕不可能的证明讲得似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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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9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贴子最后由猫猫爹在 2017/01/22 04:02pm 第 2 次编辑]

要用到已有的知识:1,两个相反数的和为零;2,乘法交换律;3,零乘以任何数得零;  4,分配律;5,异号两数相乘得负数;6,减去一个数等于加上这个数的相反数,即加上一个数等于减去这个数的相反数.
设a和b是任意正数,对于j= —a×(—b+b),都有
一方面,j=—a×0=0×(—a)=0 ;                 (用到了“1”、“2”和“3”)
另一方面,j=—a×(—b)+(—a)×b              (用到了“4”)
          =—a×(—b)+〔—(a×b)〕          (用到了“5”)
          =—a×(—b)—(a×b).              (用到了“6“)
所以   —a×(—b)—a×b=0.
又因为两个数的差为零,所以被减数等于减数,即  —a×(—b)=a×b. 这就是说,负数乘负数得正数.

上面这个算不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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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9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任在深 于 2020-12-30 00:14 编辑

请注意!
       数学分为
                  1.纯粹数学即结构数学:探讨和研究宇宙空间型的结构和结构关系的科学。
                  2.应用数学:利用纯粹数学的理论解决在生活和生产中的具体问题的科学。
       因此只要正确认清我们研究的是纯粹数学还是应用数学,那就不会出现上面的错误观念!

            因为此类问题属于纯粹数学的问题,所以我们就从结构数学谈起。
        如图:
               
          1.在一象限,正正为正:如自然数0,1,2,3......n;素数单位:1,2,3,5,7......Pn,A+B=B+A,AB=BA
          2.在二象限,正负为负:如  A+(-B)=-▏A-B▏,A(-B)=-BA
          3.在三象限,负负为正:如  -A+(-B)=-▏-A-B▏=A+B,(-A)(-B)=AB
          4.在四象限,负正为负:如  -A+B=-▏-A+B▏,(-A)B=-AB
它们之所以这样定义是因为它们所在的位置和方向才如此定义的!
不能用应用数学的欠债来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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