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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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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4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数学杂谈(反思不确定原理)
毋庸置疑,哥德尔先生的不确定原理是正确的,如果某区域处于不完备的状态下,欲想解决该区域中所有的问题,乃是不可能的,这当然也包括数学公理在内。因为所谓的数学公理,并非是现成的,而是人们从实践的经验中提炼出来;由于人类认识事物的本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不太可能将全部的数学原理都认清。尽管这数学公理只是分门别类地仅针对自己所属的那个分支,但总会有这么一些原理未被认识,也就造成了对全域认识上的缺陷,故而,不确定原理乃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条原理。然而,对不确定原理之应用,却是一个必须十分谨慎的问题,如果到处滥用,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难以估量的。 在哥德尔先生之前,就已有人用不确定原理对平行公理进行过质疑,言道,平行公理于其它的几何公理而言,是独立的;换言之,平行公理不能用其它的几何公理推断出来。不过,冒昧地问一声,平行是否应该与垂直是相辅相成的?按理说,绕圆转一圈为360度,当然这是人为地规定;如果在圆心处放置一个二维的坐标系,显然,X轴与Y轴相交于圆心且是相互垂直的。那么,固定住坐标系而让圆心沿X轴进行位移,在新的位置上再对圆心放置一个二维的坐标系,那么,二根Y轴是否应该是平行的?但有人说,这所谓的平行于无限处会相交于一点。也许是吧,反正谁也没到无限远处去看过。但有一点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于正的方向可以相交于一点,于负的方向应该会有同样的情况发生,总不会是一个方向相交于一点,而另一个方向却是翘起了尾巴不知跑到哪里去了,这就不再是平行的直线了。如果确实是两头都相交,那么,我们可以让圆心沿X轴位移那么一点点,给其一个数值为无穷小量ε,也就是说二个圆心有这么一点点距离,无疑,这在二个无穷处相交于一点的二条线构成了一个三角形。如果取消了平行公理,这二边之和大于第三边的定理也就无立足之地了。假设这二边之和大于第三边的定理侥幸于以生存,那么,以这大于第三边的长度之一半为半径,所作的圆,与原先的圆是否重合呢?若重合,则是以不同长度的半径可以画出同样的圆来。假设这二个圆不重合而在无限处相交,由于相交,则它们在该点上的切线是一样的,但在其它点上的切线是不一样的,于是乎,微商之值也就必须有所改变,总不能说它们是由于突变而造成切线归于统一吧。
毫无疑问,这样的认识是基于圆的度数是被划分为360度这样的整数,而且该整数被2除是没有余数的;如果圆周的度数不是360度而是一个无理数,那么,一切都将起了变化。欧几里得空间是根据人为的认识所规定的,乃是一个理想的结构,然而,物体在空间中的实际运行是否是根据欧氏空间进行?由于万有引力,不仅是物体间的吸引,恐怕这坐标系也是会被扭曲的,确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就是在非欧几何中获得数学上的支持的。 如此说来,在欧氏空间中研究数学似乎并无什么实用价值?其实不然。我们知道,力学中的力是由诸力的合力所组成,只有分解出各个方向上的力,才能知晓合力的方程,达到平衡。同样,在欧氏空间中研究数学,乃是最为基础的,只有通晓了欧氏空间中的数学,才有资格拓展到其它的空间中去。
对于数学,人们最先认识的是自然数:1、2、3、...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只会数“数”,已满足不了人类的需要,于是乎,加减乘除四则运算也就应运而生。有了加减乘除,人们发现运算中有一定的规律,则就有了函数。对于函数,人们发现随变量的变化却有不同的函数之值,为了测定这最小距离的变化之值,也就有了微积分。逐步地深入了解数学的本质,应该是数学的历程,无疑,这一历程所遵循的乃是辩证法则所赋予的历程。
既然如此,那么,不可避免地在认识的过程中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错误认识,也就不足为怪了。由于数学从认识自然数开始,至今已高度地抽象化,仅用一些符号来表示。面对这些符号,有人探索出某些规律性的东西,可以真实地反映出自然界中的某些关系;但也有人随心所欲地予以探索,根本不顾所涉及的内容是否正确,只要有所发现,就是其能,一些所谓的定理完全是建筑在沙丘之上,没有根底。 因此,规范数学中各个分支中的公理,所有的演绎都必须依据这公理而来,也就成为数学中的首要任务。但是,所谓的公理乃是一些仅凭直觉上不证自明的东西,实难有一个确切的规定。为了探索集合论中的公理,曾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辩论,彼此争执不下。在哥德尔先生的不确定原理的证明中,方才定息了下来,因为任何一个系统中的公理,都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 然而,滥用不确定原理,却有可能扼杀本可被揭示的规律,以鄙人愚见,哥德尔先生就曾犯有这样的错误。在对待连续统假设的问题上,哥德尔先生用不确定原理证明了如果ZFC系统是协调的话,则推断不出连续统假设的证明。也许这是哥德尔先生为了证明不确定原理的实用价值所作的探索,但这样的结论是错的。鄙人不才,却愿助哥德尔先生一臂之力,进行分析。
哥德尔先生是从公理的相容性上对此问题进行分析的。但是,如果集合是完备的,也就不存在相容性上的问题。在这一点上,也是哥德尔先生一直所强调的原则,不确定原理是在不完备的状态下才会发生。因此,主要矛盾方面应该是集合的完备性,而不是相容性。对于集合的完备性,有摩根定律:
{n∩i=1}(A_i)~=({n∪i=1}A_i)~
已给予了很好的解答。由于摩根定律的等式两边是互补的,所以,任意多少个集合在摩根定律下都是完备的,而且摩根定律所揭示的是全域中的情况。换言之,不确定原理是不能应用在摩根定律上的。
作为集合,无论是自然数集N,抑或是实数集R,其完备性条件,必定是遵循着摩根定律中的规律而运作。如果能对集合在全域上作出互补的表达式,也就有了完备性条件,则就不存在不确定的因素。那么,问题的关键也就在于如何应用摩根定律于诸集合之中。对于自然数集N,我们可以按自然数的素数或合数的性质予以分类:p=H~,即从否定了合数之自然数中来获得素数,这就是著名的埃拉托色尼筛法。对于实数集R,我们可以根据自然数N的幂集合,以诸自然数为依据来分割:N~=φ,即与实数集R互补的是空集合。
我们知道,任意集合都有其幂集合,实数集R作为一个集合,当然也有其幂集集。然而,实数集R中的元素可以用自然数集N的幂集合来表示,那么,实数集R的幂集合当然也可以用自然数集N的幂集合的幂集合来表示。由于所表示的数字都是自然数,当然就可以用自然数为依据进行分割,有:N~=φ。换言之,对实数集R的任意阶的幂集合,所得到的良序化之链都是一样的,也就有以自然数为序的良序化之链是所有良序化之链中最大的链。我们知道,所谓的良序化之链所表达的乃是集合的基数,可知,实数集R的基数是所有用自然数为基本单位中最大的一个基数。
所谓的连续统假设是指:继自然数集N的基数之后的基数是否为实数集R的基数?前面已经知道,实数集R的基数是所有以自然数为基本单位的集合中基数最大的,于是:要么只存在二个基数,自然数集N的基数和实数集R的基数;要么其它的基数是介于自然数集N与实数集R之间。在集合论中,早已指出,集合的基数有无穷多个,可知,连续统假设并不成立。
以往之所以不能确定集合的基数,这就用得着哥德尔先生的不确定原理。过去对集合的基数之分析,都是用自然数去数,数来数去,只能数出一个可数的与不可数的二类,因为自然数集N对于比其大的基数之集合是不完备的。如果我们不是用自然数去数,而是以实数集R为测度去衡量那些无穷集合,由于实数集R的基数是所有以自然数为基本单位的集合中基数最大的,那么,这些介于自然数集N和实数集R之间的无穷集合的基数也就昭然若揭了。
例如,对加法关系M=a+b中的元素进行良序化,根据摩根定律,可知其有完备性条件:p(1,1)=(A∪B)~,即从全域中筛去具有合数元素的并集。鄙人在《试谈哥德巴赫猜想》中已证明,p(1,1)的一般之解是:
p(1,1)=M/2{∏p|M}(1-1/p){∏p⊥M}(1-2/p)
其中,符号“⊥”表示不整除。从这一般之解中可以知道,介于自然数集N与实数集R之间的基数有无穷多个。
显然,哥德尔先生在连续统假设问题上的失误,就失误在违背了其自己所归纳的不确定原理上,用自然数集N去衡量连续统假设。若用哥德尔先生自己的话来说,将定义域定在了自然数集N上,却要去考察那些值域比自然数集N大的无穷集合的基数,其不确定的因素也就成了主要的矛盾了。如果能以实数集R为定义域,也就没有了这不确定因素之虞,因为所求得的基数之值都在这实数的范畴之中。
不确定原理又叫不完全原理,无论是从字面上,还是在实际应用上,其只与完备性有关,而与相容性无关。鄙人猜想,也许是与当时在相容性问题上的一些悖论有关。当康托尔先生的集合论渐渐地为人们所接受后,但由于对集合论认识上的不足,提出了一些悖论。康托尔先生从自己的一条定理中发现了一个悖论:按照集合论的概括原则,任一性质都决定一集合,因此,可以假定u是由所有集合所组成的那个集合;对于u,我们有它的幂集合P(u);现在问,集合u与集合P(u)中,哪个的基数更大些呢?之后,又有罗素先生提出了一个悖论,使用集合论的符号,他构造了这样一个集合:T:={x|x not∈x},也就是说,T是由所有那些不属于自己的那些集合所组成,任一集合x,如果有x not∈x成立,那么这个x就是T的元,反之,T中每一元x都有这种性质,亦即x ∈T,就有x not∈x;现在问,集合T是否属于它自己呢?这些都是有关相容性的问题。对于康托尔悖论,在前面所述中已有了答案,集合的基数并非是随幂集合的阶之增大而增大,乃是由单位元素所决定。在实数集R之上的幂集合,都与实数集R具有同样的基数。同理,任意性质的集合,如果该集合中的元素是无穷的,则其幂集合已将这无穷多个元素之组合殆尽,那么,幂集合的幂集合已无新的元素可以组合,仅仅是重复地组合而已,所以,它们的基数乃是相同的。康托尔悖论之所以会出现,乃是由于康托尔定理“任意集合的幂集合之基数大于该集合的基数”所引起的。显然,康托尔先生没有考察过实数集R的幂集合之基数其实与实数集R的基数一样大。
对于罗素悖论,则是一个概念上的悖论。为了说明此一悖论,罗素先生形象地举了一则理发师悖论的故事。该故事说道:【在萨维尔村,理发师挂出一块招牌:“我只给村里所有那些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有人问他:“你给不给自己理发?”理发师顿时无言以对。】这是一个矛盾的推理:如果理发师不给自己理发,他就属于招牌上的那一类人。有言在先,他应该给自己理发。反之,如果这个理发师给他自己理发,根据招牌上所言,他只给村中那些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他就不能给自己理发。因此,无论这个理发师怎么回答,都不能排除内在的矛盾。
无疑,在理发师悖论中,其内在的矛盾是无法排除的,因为此矛盾的双方属于逻辑中的排中律之非此即彼的双方,没有前辍可缓冲。理发师由于没有掌握排中律的道理,说话时将二个本不应该同时出现的事件融为一体,从而引发了语义上的矛盾。试想一下,矛盾之词的来历,也正是鉴于这样的道理。
然而,所谓的罗素悖论,却并非此类矛盾的翻版。因为在罗素悖论中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集合。我们知道,所谓集合,就是将具有某性质的元素归纳在一起,用一符号表之,从而才有了这个所谓的集合;否则,这所谓的集合也就无从谈起。集合作为一种概念,最起码的常识就是应该在逻辑上可以赋予其内涵和外延,人们才能了解集合。
作为集合的外延,很容易理解,该集合所归纳的元素就是它的外延。例如,设集合A为有自然数1、2、3,则有集合A:{1,2,3}。而对于集合的内涵,鄙人不才,不敢肆意妄为,给集合的内涵下什么定义。但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集合在归纳元素时,不可能将自己吞进肚子里去。因此,任何集合都应该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在集合的本身就存在有逻辑学中的排中律:{x|x Not∈x}。作为一个集合的符号x,其中的元素可以是任何别的东西,但决不会是符号x本身。因为任意集合都具有{x|x Not∈x}这样的性质,所以符号{x}在集合论中是被定义为另一个具有元素x之集合,而不是集合x。
当罗素先生以悖论的方式在询问T是否属于它自己时,只是在重复提问集合开始时的问题,并无新的内涵。这让我想起了小时候的一个讲故事之故事,故事的内容是:【从前有个小和尚,给别人讲故事,那位小和尚说:从前有个小和尚,给别人讲故事,那位小和尚说:从前有个...。】反反复复就是这两话,可以讲到世界的末日,也没有将故事讲完。显然,罗素悖论是忘却了所谓的符号X只代表符号本身这一事实,混淆了符号中的内涵与外延之区别。{x|x Not∈x}是作为符号x的内涵而存在;符号x中的元素是集合x的外延,说明在集合x中具有多少个元素。同样,对于集合T也具有这样的性质,其与集合x的区别仅仅是符号之不同,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罗素悖论企图移用理发师悖论于集合论,却在前提上犯了个错误。在理发师悖论引发了矛盾的推理之前提,而在集合论却是有关集合的内涵中最基本的原则:{x|x Not∈x}。
如果罗素悖论成立,那么,悖论的反义就是{x|x ∈x}是正确的;如此而为,会有什么样的效应呢?设集合x有元素为x:{1,x},打开集合x中元素x,则有:
x:{1,x:{1,x:{1,x:{1,x:{1,x:{...}}}}}}
这就是将{x|x Not∈x}当作悖论所获得的结果。若{x|x Not∈x}不是作为悖论而是集合的属性,即任何集合都不可能将自身归纳在内,就不会在集合内产生无限循环之现象。所以,{x|x Not∈x}应该是集合的内涵,而不是外延。换言之,罗素悖论中的集合T,仅仅是归纳了没有外延的空集而已。
但是,正是由于这些悖论,引发了数学上的第三次危机,而悖论所阐述的是关于相容性的问题。于是乎,相容性问题也就成了众矢之的,一时间,将什么都扯到了相容性的问题上去了。哥德尔先生的不确定原理,本来是在值域映射的大小问题上阐述的,却拉进来一个G和非G的问题,以无法确定到底是G还是非G,在相容性上结束了其不确定原理。正是由于这模糊的认识,才导致了哥德尔先生以相容性的问题对连续统假设作了错误的判断。 应用不确定原理,我们可以对某一问题是否有解作一初步的估计。譬如,在3x+1问题上,该习题的命题是:任意给定一个自然数,如果逢到是偶数,则该数除以2,若逢到是奇数,则该数乘3后再加1,问:经过了若干次变换后,是否都能使数值成为1。诚然,尽管从统计上可以看到,直到很大的自然数都能使数值变换为1,但其却是不确定的。因为任取一个自然数,若该数不是2^n,则除以2的步骤最终必然会得出一个非1的奇数。然而,该奇数乘以3再加1,就已经不再是原先的那些素约数所组成的数,而是变成由另外一些素约数所组成的数。这是因为除以2和乘3再加1是二个不同的函数,因此,完备性的条件是无法作出的。显然,3x+1与2^n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因为它们不是同构映射的,有些奇数必须须经过多次的同态映射才能达到2^n之值。由此可知,任何声称已解出了该题的肯定之解实乃是骗人的说法。
再如,对于不定方程ax+by+c=0是否都有素数之解?其中,系数a、b、c是两两互素的整数。此不定方程乃是丢番图方程,为希尔伯脱的第十问题。移项,则有:ax=-(by+c),也就是说,ax与by+c仅仅是剩余类之间的关系。根据费马小定理:“若q不整除np,则q-1个数:p,2p,...,(q-1)p分别同余于1至(q-1)中的一个数,并且对模q互不同余:{m_1}p≠{m_2}p(mod_q)”,对于任何的自然数都可以用模p制造出相应的剩余类,可知,该方程是完备的。换言之,丢番图方程对于任何的整数系数都是有素数之解的。
既然不确定原理所涉及的内容是在一定的区域中有无值域的问题,何以哥德尔先生却要以相容性来表述?恐怕与当时数学界非议选择公理有关。我们知道,所谓的选择公理,在集合论中早已被证明是与集合的基数等价的,可是,迄今为至,于公认的数学中却是连一个基数也没选择出来,又怎能让人相信它的真正价值呢?在集合论的公理中,选择公理似乎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公理,要不然也不会分ZFC系统和ZF系统二种,二者的区别就在于ZF系统中没有选择公理。如此不受欢迎的选择公理,哥德尔先生又怎敢拿来应用,于是乎,无法选择区域的大小只好以相容与否来阐述了。
选择公理之所以遭遇如此悲惨的命运,无疑,与数论有极大的关系。根据选择公理,对自然数集N作商集化的分割,以诸素数为分割的依据,可以有良序化之链是:
π(2)>π(3)>π(5)>π(7)>...>π(p_{n-1})>π(p_n)>...
其中,商集化子集π(p_n)在自然数集N中所占的比例是:
π(p_n)=1/p_n{n-1∏i=1}(1-1/p_i)
而诸商集化子集π(p_n)的出现概率之和∑π(p_n)是:
∑π(p_n)=∑1/p_n{n-1∏i=1}(1-1/p_i)
用1减之
1-∑π(p_n)=∏(1-1/p)
可知,由选择公理所得到的数据是无穷乘积∏(1-1/p),但在数论中,这样的无穷乘积∏(1-1/p)是被等于零的。辛辛苦苦获得的数据却等于零,岂不令人心寒?
但无穷乘积∏(1-1/p)是否真的等于零?让我们展开乘积∏(1-1/p),有:
∏(1-1/p)=(1/2)*(2/3)*(4/5)*(6/7)*(10/11)...*((P_{n-1})/P_n)*...
>Lim(1/{P_n}).
由于{P_n}-1≥P_{n-1},因此,在乘积之相邻的两个因式中,后一因式的分子总比前一因式的分母大(3-1=2除外)。将分子与分母相约,保留所谓的最后因式之分母,显然有:
2*4*6*10*12*...*({P_n}-1)>2*3*5*7*11*...*(P_{n-1}).
即可得到上述之表达式。不管Lim{P_n}是否穷尽了素数,表达式:
∏(1-1/{P_n})>Lim(1/{P_n})
是不会改变的。
用最初等的四则运算就可算出无穷乘积∏(1-1/p)具有大于零的值,何以数论要将其说成零?无疑,是无穷乘积∏(1-1/p)循序渐进的性质吓住了数论,使其不敢相信,在零的邻域中,还有这么许多可以表示出来的无穷小量,且是用选择公理而不是用解析数论求出来的。毫无疑问,所谓的无穷乘积∏(1-1/p)就是康托尔先生孜孜以求的超限数,而且这样的超限数有无穷多个。在哥德巴赫猜想之解中就能求到许多。
在加法关系M=a+b中,利用公式M=np=(n-m)p+mp和M=np+r=(n-m)p+mp+r,可以知道:在M=np=(n-m)p+mp中应用选择公理,由于(n-m)p与mp是在同一个a+b元素中相加,m之值可以从1到n/2,之后的情况也只是重复已经计算过的元素,所以,每隔p之值就有一个具有素约数p的元素出现。从M/2p=n/2中可知,其有出现概率为1/p,因为M=a+b之全域共有M/2个元素。由此可知,在加法关系中,与素数p互素的元素就有出现概率1-1/p。在M=nq+r=(n-m)q+mq+r中应用选择公理,由于(n-m)q与mq有位差r,其不能在同一个a+b元素中相加,m之值可以从0到n-1,所以,每隔q之值就有二个具有素约数q的元素出现,一个在a中,一个在b中。也就是说,其在不大于M的数序中可以有M/q的个数,则对于M=a+b的全域而言,有出现概率为2/q。由此可知,在加法关系中,与素数q互素的元素就有出现概率1-2/q。由此我们就可以获得加法关系中两个奇素数之和的一般之解有系数:
p(1,1)/(M/2)={∏p|M}(1-1/p){∏p⊥M}(1-2/p)
这些的系数都是小于无穷乘积∏(1-1/p)的。
能写出这些超限数,就足以说明它们的存在,更何况它们都是从加法关系中求出来的。换言之,选择公理决非可有可无的一条公理,而是集合论中一条具有举足轻重的公理。以往正是由于轻视了选择公理的作用,导致在许多问题上的模糊不清。以哥德尔先生为例,用相容性来分析连续统假设,犹如用尺来枰重量,根本无济于事。须知,不确定原理并非是用相容性可以解释的。
[br][br]-=-=-=-=- 以下内容由 白洞先生 时添加 -=-=-=-=-
本文作者:胡桢
发表于 2006-3-4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确定原理

    很有意义的探讨,而且于我提出的《宇宙统数学原理》的探索有很大关系,结合此文重的思考,有益于一个理论的成熟。
    近代公理集合论(ZFC)的多方面内容的意义,是值得仔细推敲应用的。
    关于公理,由于逻辑公理适用于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而对计算科学发挥着非常现实的作用。
    而非逻辑公理本应该发挥更深刻的作用,但是由于数学基础理论思维方向和思维方式的误导,因此难以在促进基础理论体系的突破上体现出强大的威力。
    这个现状应该结束了。
发表于 2006-3-7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确定原理

请问无穷与计算机的算法有多大的关系 我很想知道
发表于 2010-6-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确定原理

俞根强,与一般网友不同;骨子里有一股股蠢货往外透----------那是俞氏的传统和荣耀啊,,,,不让他发泄个够,,,,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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