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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改正了数学概念。 我没有 否定自然数集的既存性,我只是说 它是一个广义极限性的 理想事物。我说的是:
理想自然数集合的构造过程及其理想性质:由(1)式可以依次做出正常集合的无穷序列
{0},{0,1},{0,1,2},…,{0,1,2,3,4,5,6,7,8。9。10。11}…… (2)
这个序列(2)的趋向性质的事物可以写作N={0,1,2,3,……n,……},笔者称N是序列(2)的广义极限性质的想象性质的、无法构作完毕或完成的理想自然数的理想集合。其元素个数为符号+∞表示的非正常实数;,它是序列(2)中的各个正常集合元素个数数列{n+1}广义极限性质的非正常实数, 依照定义2,这个集合为非正常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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