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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mark]费马大定理证明的再思考
——关于是否通项公式问题答某老师
易衍文
2009-09-23
(一)
我们认为:费马大定理不是一个孤立的数学命题,它是由丢番图第八命题中派生出来的“派生命题”。
首先证明:“将一个平方数分为两个平方数,这是可能的”(这是丢番图第八命题),是主命题。
然后推证:“将一个立方数,分为两个立方数;或一般地将大于3的高次幂分为两个同次幂的数,这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费马大定理)是副命题,或称“派生命题”。
(二)
证明丢番图第八命题的方法,一般都会想到用毕达哥拉斯定理:a2+b2=c2.但毕氏定理不是一个“整数解”的通项公式,因而不能证明丢番图第八命题。
古希腊人早就知道:在毕氏公式中,存在着所谓“毕氏三数组”,这种数组是“整数解”。
我们已经发现求“毕氏三数组”的通项公式:
[1]当a为奇数时,b=a2-1/2,c=a2+1/2;
[2]当a为偶数时,b=a2/4-1,c=a2/4+1;
将这两个通项公式,装入毕氏公式中,成为一个新的“毕氏三数组”公式,记为:A2+B2=C2(B),将原来的公式称为:a2+b2=c2(A);这(A)、(B)两个公式,具有不同的含意。
A2+B2=C2(B),是“毕氏三数组”的替代公式,具有通项公式性质。
由于A2+B2=C2(B)这个公式能够成立,所以证明:
“将一个平方数,分为两个平方数是可能的”;
于是丢番图第八命题得证。
(三)
从中国古数学中,我们还可以找到更好的证明方法。中国的“勾股数”口诀:“勾三、股四、弦五”,包含了“亿万个”直角三角形。如果写成通项公式,应当是:(3K)2+(4K)2=(5K)2,K=1.2.3…….n;
由此,也证明“将一个平方数,分为两个平方数”是可能的。
丢番图第八命题再次得证。
(四)
由于主命题得证,从而推证其派生命题(副命题),因n≥3时,不存在这样的“毕氏三数组”,或不存在这样的“直角三角形”,故判定:“将一个立方数,分为两个立方数;或一般地将大于3的高次幂分为两个同次幂的数,这是不可能的。”
用数学语言表达:an+bn≠cn(n≥3);或者说:an+bn=cn(n≥3)时,无整数解。于是费马大定理得证,证毕。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费马大定理的提出,到现在已经过了三百多年,谁能找到一个“相反的证明”?谁能提出“将一个高次幂的数,分为两个同次幂的数”是可能的数学公式来?
(五)
我们用算术的方法来考量,如果将A2+B2=C2(B)换成An+Bn=Cn,用算术的方法来验算,如:
[1]33+43≠53
27+64≠125 △34=125-91;
[2]34+44≠54
81+256≠625 △288=625-337;
[3]35+45≠55
243+1024≠3125 △1858=3125-(243+1024);
……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n值越大,差值(△)越大,两端越不相等,
∴An+Bn≠Cn (n≥3),这是绝对的“事实”。费马大定理再次得证。
(六)
我们还可用中国古数学“杨辉三角”来证明费马大定理,我已另文论述,这里从略。
通过以上进一步的思考,我们思想一定更明确,费马大定理就是如此的一个“初等数学命题”。
证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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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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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等式开始:R^2=2δr
必然能推出·原之付命题之!决无虚言!指数n的通解公式定能再现!?望共進之!
符合(一)之∶
我们认为:费马大定理不是一个孤立的数学命题,它是由丢番图第八命题中派生出来的“派生命题”。
首先证明:“将一个平方数分为两个平方数,这是可能的”(这是丢番图第八命题),是主命题。
然后推证:“将一个立方数,分为两个立方数;或一般地将大于3的高次幂分为两个同次幂的数,这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费马大定理)是副命题,或称“派生命题”。民官众世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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