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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vfbpgyfk

[讨论]敬请高手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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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4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敬请高手指点迷津

如果单就其中一个数来说,是没有什么歧义好说,如果全面地、综合地、相互关联地理解、解释、定义它们,就会出现与理、与情、与客观事实、与普遍性等不好回答的问题。比如说,若有一个通用计算式,像D(2n)=A-B+C之类型,当用其表述素数对的存在性或构成性,应该把它们归属到哪个方面。假如说,A代表素数个数,B代表合数个数,C代表合数对个数时,若按现在的定义,由于1即不属于素数,也不属于合数,那么,①1+(2n-1)即不属于素数对,也不能属于合数对,还不属于混合对(素合对或合素对)。②当2n=2时,2+(2n-2)应该属于素数对;当2n〉2时,2+(2n-2)应该属于素合对。如此来看,这两个数的属性及其构成的数对,应该归属于A、B、C的哪能个行列?若没有归属,这个通用公式,就势必存在着争议的焦点,就有谁也解释不清的疑问。 提出这个问题,并不是单就这个通用公式而言,就是在其它方面,一旦遇到类似的通用计算公式,就会存在解释不清的问题,比如,论证素数有无穷多的表达式:令Q=P1•2……Pk-1,当p1=2或Pk-1是偶数时,P1•2……Pk-1必为偶数,若Pi=2时,就能除尽Q,所以,“Q总是有素因数的,但我们可证明任何一个Pi(12……Pk为偶数时,再减去1,就为奇数),我们都知道,奇数中即有素数,也有合数,那么,Q就有可能存在Pi将其除尽之,所以,素数有无穷多的证明无效。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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