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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一个新的数学定理:若y_0=f(x_0),则 y=f(x)——欢迎拍砖(就不悬赏了哈)
[这个贴子最后由pAq在 2011/11/28 09:25a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moranhuishou在 2011/11/27 00:35pm 发表的内容:
x0=1当然不能称为变量,但他是变量的一个取值,与“常数”是不同的,“常数”是指固定不变的数,例如公式中的2,-2。
这是你的彻头彻尾的狡辩——且看:
已知:
-2*0=-2*2(2*1-1)(1-1)...................(i)
成立(化简后为0=0)。
在你的证明中,是先有“变量”a,b,x。尔后,
命“常数”为它们的“初始值”:a0=-2,b0=0,x0=1。
于是,经“等量代换”(把常数-2,0,1换为符号a0,b0,x0),
有:
a0b0=-2*2(2x0-1)(x0-1).....................(ii)
式(i)与(ii)只是表达“形式”上的不同。根本没有改变
a0,b0,x0是“常数”的本质属性。
在 式(ii)中,x0 的取值只能是(常数)1。否则,当x0≠1时,
(x0-1)≠0.因此,式(ii)无法化简为0=0,即式(ii)不成立。
结论:x0 是常数。
你企图通过“形式”变化的障眼法,瞒天过海,是徒劳的。
至于你的“抹0定理”和“证明”,你就在自我陶醉中,慢慢咀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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