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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李金国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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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李金国先生
李金国先生,你曾经直言不讳的指出:本人研究的质数分布模式没有什么意义,要本人不要研究算了。本人特刊帖出《质数分布模式的建立及应用》,敬请先生认真审阅该全文后再次对本人所研究的质数分布模式是否有再研究下去的必要??在此也同时敬请一切网友对此问题作一讨论!
发表于 2009-7-30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李金国先生

trx 先生:
俺的看法没有变,仍然坚持没有大的意义,因为这个模式和古老的埃氏筛法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好像看到还有别的网友(如波浪)也是同样的看法,请你考虑。
对于素数分布的研究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研究一些命题:例如GC问题孪生素数问题n^2~(n+1)^2间的素数个数问题,素数的最大间隔问题等等。还有大素数的判定问题大数的分解问题,这些才是真正有价值的有意义的需要探究的问题,在"小数"上翻来覆去折腾是不会有什么突破的,因为很多的小数字的“规律”一到大数就“失灵”了------一般说来这些(类似的本论坛还有很多,我一般不参与这样的讨论)“研究成果”大都与前人的撞车,所以没有意义。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楼主| 发表于 2009-7-30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李金国先生

李金国先生,看了你的回复,证明先生对本人所建的质数分布模式本身没有什么意义。该模式绝不是抽象的,而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完全是人们看得见得具体形式。
至于你认为该模式对数论研究意义不大,那么就再次敬请先生把《质数分布模式的建立及应用》认真看完,该文中应用质数分布模式所具有的种种特有的性质,破解了质数分布越来越稀疏问题(尤其其中认真论证了你所到的质数最大间隔问题:可为任意大。此论点是前人无任何理论可论证的),质数无穷多问题、哥德巴赫猜想问题、孪生质数猜想问题等都做了绝对有效的论证。
因此先生作实事求是的交流,不要笼统的谈论,敬请回复!
发表于 2009-7-30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李金国先生

尤其其中认真论证了你所到的质数最大间隔问题:可为任意大。此论点是前人无任何理论可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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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素数间隔可为任意大如果我没有猜错的话,指的是整个素数集合。这个问题很好证明,前人也早就有过定论。
我所指的素数最大间隔是指:在给定的自然数之内的素数最大间隔,例如不大于10000000000的最大间隔。
两个概念完全不同。
先生其他的证明,有空拜读。
 楼主| 发表于 2009-8-1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李金国先生

李金国先生,本人再三期盼你对本人的《质数分布模式的建立及应用》一文进行审阅与点评,不见你有所回复,反而在网上看到先生的《看数论定理是如何“扯淡”的》的帖子,本人看了此贴后,对先生的数学水平产生了严重疑惑。
“纯粹数学在演示推理过程中,绝对无矛盾性”,这是一大数学经典之论;还有什么叫“逻辑”:逻辑就是推理中首先确定的大前提,必须绝对正确,再一个就是小前提,必须完全合符大前提,最后如此推理得到的结论才是正确的,但是先生的帖子中的大前提是π(2x)-π(x)>=1和π(2x)-π(x)~π(x)作为定理,而这两个作为定理都是绝对错误的,绝对不能成立的,那么你推理中最后获得的结论肯定是错误的,肯定是在扯谈。因此扯谈的不是真正的数论定理,而是先生你自己。
另外在本贴中先生提到的质数最大间隔问题,据王元院士的《谈谈质数》一文已明确指出:质数最大间隔是指在整个自然数中两相邻的质数的最大相隔的合数数位是多少的问题,并不是先生所说的其他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本人的《质数分布模式的建立及应用》一文已作了论证与解答,假如先生也说你能论证此问题,那你就写成帖子,本人一定认真拜读。
最后还是期盼先生能对本人的《质数分布模式的建立及应用》一文进行审阅与点评。
再次切切此盼!!!
发表于 2009-8-1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李金国先生

π(2x)-π(x)>=1和π(2x)-π(x)~π(x)作为定理,而这两个作为定理都是绝对错误的,绝对不能成立的,那么你推理中最后获得的结论肯定是错误的,肯定是在扯谈。因此扯谈的不是真正的数论定理,而是先生你自己。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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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先谈谈这两个定理怎么错误了?
发表于 2009-8-1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李金国先生

这个无知无耻的李金国(moranhuishou)险牲专门打击网友的探究数学的积极性
 楼主| 发表于 2009-8-1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李金国先生

只要令两式中的x=6,则π(6)=3,π(2*6)=5代入两式,则皆不能成立,怎么能说是定理呢??
要知道:数论中的π(x)是表示自然数x内的实际质数个数,而不是计算出来的。而前人的质数定理公式只是一个估算质数个数的公式。先生在哪里看见用一个估算式去做各种代数式的转化作讨论呢,去作论证呢?
难道先生这点数学知识都不懂吗?!先生还是去研究下本人的《质数分布模式的建立及应用》这样做对先生来说将是很有意义的!
发表于 2009-8-1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李金国先生

x=6,则π(6)=3,π(2*6)=5代入两式,则皆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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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5-3~2  
(“~”号的意思可以理解为数字越大相对误差越小,表示这样的小数实在“屈才“)
怎么不成立了???

怎么不成立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8-2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李金国先生

李金国先生,看到你帖子中写的:5-3>=1,5-3~2。这连小学生看了,也要笑掉牙!!难道你就用这种荒唐透顶的理论去讨论数学吗?
“~”号是比较接近的意思,决不允许再作其他任意解释了,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知识,例如,98*101,其估算为98*101~100*100=10000,这是小学生学的,难道可用这种式子去进行数学推理吗?!你还是看看本人的《质数分布模式的建立及应用》一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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