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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数学教科书对“√2不是有理数”的证明违反了一条基本逻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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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6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yangls728 于 2026-9-16 12:59 编辑

初中数学教科书对“√2不是有理数”的证明
违反了一条基本逻辑原则
杨六省
yangls728@163.com
毛主席说:“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
我们无需纠缠于教科书中具体证明细节的对与错,只需从形式上考察:教科书的证明是否违反了一条基本逻辑原则——否定种概念不等于否定属概念。
我们不去考虑教科书关于“p和q都是偶数”的推理是否有效,也不去考虑“√2是最简分数”(即“√2 = p/q(p,q互质)”)这一表述是否有真假、是否有意义,我们仅从形式上讨论问题。“p和q都是偶数”与“√2 = p/q(p,q互质)”中的“p,q互质”相矛盾,因此只能否定“√2是最简分数”,而不能否定“√2是分数”,因为否定种概念(最简分数)不等于否定属概念(分数)。
有人会反驳说:因为任何分数都可以化为最简分数,所以,否定“√2是最简分数”就是否定“√2是分数”。笔者认为,此说法是错误的。理由是:“任何分数都可以化为最简分数”这句话,只针对名副其实的分数形式才有意义;硬把它套用在矛盾式“√2 = p/q(p,q均为整数)”中的“p/q(p,q均为整数)”上,是毫无根据的,因为这里的“p/q(p,q均为整数)”徒有分数之名而无分数之实。
有人会反驳说:反证法不就是应用虚假的反论题进行推理的吗?这里要区分:应用反论题进行推理(反论题不变)与对反论题本身实施推理(反论题会改变)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合理的,后者是不合理的。为帮助理解,不妨举一个通俗的例子。如果“张三打过父亲”是事实,那么下面的推理就是合理的:既然张三打过父亲,那么,要么他已经停止打父亲,要么他还在打父亲。但是,如果“张三打过父亲”仅是作为反论题而出现,那么上述推理就是不合理的。不妨只考虑其中的一个判断,例如“张三已经停止打父亲”:假设其为真,说明张三打过父亲;假设其为假,则“张三还在打父亲”为真,还是说明张三打过父亲。总之,无论假设“张三已经停止打父亲”为真还是为假,都会推出反论题“张三打过父亲”为真,这显然是荒谬的。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在《毕达哥拉斯学派是否证明了√2不是有理数?》一文中,才提出了如下论断:对反论题本身不可以实施推理。笔者认为,这一论断应该作为一条新的原则。笔者推测,此前没有人明确地提出过这一论断,更没有人把它提升到“原则”的高度;不然的话,为什么从毕达哥拉斯学派到现今的教科书,2500年来,人们一直在沿用着对“√2不是有理数”的反论题“√2是分数”所实施的推理,即把“√2是分数”替换成“√2是最简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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