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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林悖论的语义分析及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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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贴子最后由门外汉在 2011/12/27 10:47am 第 3 次编辑]

格雷林悖论是语义悖论中的一种,由德国逻辑学家格雷林于1908年提出并发表,其主要内容为:形容词可以分为两大类:如果一个形容词对于自身是适用的,具有自身代表的属性,可以用来形容自身,称为自谓的。例如:“中文的”这个词本身就是用中文写的;“短的”这个词本身就是短的(只有短短的两个字)……
如果一个形容词对于自身是不适用的,不具有自身代表的属性,不能用来形容自身,则称为是非自谓的。例如:“英文的”这个词本身不是用英文来表达的;“长的”这个词本身是很短的(只有短短的两个字)……
一般来说:如果将一形容词带入模式“‘a’是a”,如果由此得到的语句为真,就说它是自谓的,否则就说它是非自谓的。
现在考虑一下“非自谓的”这个词,它是自谓的还是非自谓的?
如果“非自谓的”是非自谓的,则有“非自谓的是非自谓的”为真,所以它是自谓的。
如果“非自谓的”是自谓的,则有“非自谓的是非自谓的”为真,而“非自谓的”本身就是“非自谓的”,所以它是非自谓的。
于是构成了一对矛盾命题:如果“非自谓的”是自谓的,则它是非自谓的;如果“非自谓的”是非自谓的,则它是自谓的。
   怎样消解这个悖论?下面具体的分析一下格雷林悖论的语言情境:
在格雷林悖论中,格雷林是采用了一种非常特殊的语境定义法:给出一个形容词,并且同时给出这个形容词自身外在的具体特征,然后分析该形容词是否是适用于自身的?可以将这种语境定义的方法称为是格雷林定义法。
举一个例子:在黑板上用红色的笔写出一个“红”字,问这个“红”字是否具有“红”的属性?由于这个“红”字本身的颜色就是红色的,所以它是具有红的属性的,所以它是自谓的。但是,如果在黑板上用蓝色的笔写出一个“红”字,由于这个“红”字本身不是红色的,所以它不具有红的属性,所以它不是自谓的(非自谓的)。
同样的道理:如果“中文的”这个词是用中文写成的,则它是自谓的,但是如果“中文的”这个词是用英文写成的,则它是非自谓的。
因此,同样的一个形容词,可能会因为对自身定义的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两个结果。
所以,根据格雷林定义法,我们有必要将一个形容词划定两个特定的概念:一个是该形容词的内涵,一个是该形容词自身的外延。
形容词的内涵是指该形容词本身具有的属性,例如“红”的属性是指“颜色是红的”,“中文”的属性是“中国人的文字(或称汉语)”。
形容词自身的外延是指该形容词自身所具体描述的外在特征,例如:用红色的笔写成的“红”字与黑色的笔写成的“红”字虽然是同一个“红”字,但是二者之间的特征是截然不同的(颜色不同),我们说,这两个“红”字的外延不同,同样:用绿色,蓝色,粉色,白色写成的“红”字外延皆不相同。
同理:用中文的,英文的,法文的,德文的所写的“中文的”一词,内涵皆相同,但外延皆不相同。
所以,按照格雷林定义法:确定一个形容词究竟是自谓的还是非自谓的,该形容词的内涵与自身的外延必须同时给定,二者缺一不可,否则无法判断该形容词究竟属于哪种类型。例如:在黑板上写出“大的”这个词,如果这两个字写得很大,则它是自谓的,如果写得很小,则是非自谓的。同样,“小的”这个词如果写得很大,是非自谓的,如果写得很小,则是自谓的。以上皆是因为该形容词自身所给定的外延不同。
但是,如果只给定一个形容词的内涵,而不给出该形容词自身的外延,则无法判断该形容词究竟是自谓的还是非自谓的。如前所述:“中文”,“英文”,“红的”,“大的”,“小的”,这些词如果只给出了其内涵,而没有给出其自身的外延(不是格雷林定义法),也就无法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它究竟是自谓的还是非自谓的。
现在考查“非自谓的”一词,问它是自谓的还是非自谓的?便会知道:“非自谓的”这个词只是给出了它的内涵(不是自谓的),而没有具体给定该形容词自身的外延,不符合格雷林定义法,所以无法判断它究竟是自谓的还是非自谓的。
相同的道理:如果单纯的给出这些词:“勇猛”,“吉祥”,“飞快”,“缓慢”,问这些词是自谓的还是非自谓的,则不知道依据什么标准来进行判断。
那么,如果给定“非自谓的”这个词的外延,能够得出它既是自谓的又是非自谓的这个结论来吗?例如:在黑板上用汉字写出“非自谓的”四个字,因为这四个字与它的自身相符,所以它是自谓的;但如果因此反推:因为“非自谓的”的是自谓的,而它的本身是“非自谓的”,所以它是非自谓的,这却是一个错误的推论,因为它不符合格雷林定义法。
格雷林定义法的标准模式为:将一形容词代入模式“‘a’是a”,如果由此得到的语句为真,就说它是自谓的,否则就说它是非自谓的。
这个模式的意思是说:将一形容词代入到它的“自身”之中,由此判断它究竟是不是适用于自身的。
所以,格雷林悖论其实质上是一个自指悖论,而它的原型则是古老的“说谎者悖论”。
按照格雷林定义法的标准模式:将一个用红色书写的“红”字代入到它的自身之中便是:“‘红’是红的”,可知此语句为真,所以它是自谓的。而如果将一个黑色书写的“红”字代入到它的自身之中也是“‘红’是红的”,但根据该“红”字的外延判断,该语句不是真的,所以它是非自谓的。其他的例子与此相同。
但是,下面的判断却是错误的:将“红”字代入到“非红”之中,得出此语句:“‘红’非红”,无论得出来的结果是什么,都是错误的。因为“红”的自身是“红”,而“非红”不是“红”的自身,这就相当于是将该形容词代入到“‘a’是非a”的模式之中,不符合格雷林定义法,所以不能据此做为判断该形容词是否为自谓的依据。
同样的道理,将“中文”代入到“非中文”,将“大”代入到“小”等,都不符合格雷林定义法。
由此再来考查“非自谓的”的这个词,将“非自谓的”代入到其自身“非自谓的”的之中,得出“非自谓的是非自谓的”一语句,若该语句为真,则根据格雷林定义法,它是自谓的,否则是非自谓的。
但是,如果在得出该形容词是自谓的结果后,再将它代入到“非自谓的是自谓的”这一语句之中,则是违反格雷林定义法,因为“自谓的”不是“非自谓的”的自身,得出来的结论失效。
所以,格雷林定义法的严格程序为:将一形容词a代入到自身a之中,并判断该形容词的外延是否具有该形容词内涵的属性,最后得出结论。而不能是:将a代入到非a之中得出结论,或者也不能是:假设该形容词是自谓的或者是非自谓的,再推导出结论,因为这些都不符合格雷林定义法。只要严格遵守格雷林定义法,则格雷林悖论再无悖论可言。
总结:格雷林悖论产生矛盾的原因在于:语义不详,概念不明,且违反定义规则,只要严格遵守格雷林定义法,便不会产生任何矛盾,于是格雷林悖论得以圆满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格雷林悖论的语义分析及消解

格雷林悖论与罗素悖论齐名,第三次数学危机时最有名的四大悖论之一。
这四大悖论分别是:罗素悖论、理查德悖论、格雷林悖论、贝里悖论。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格雷林悖论的语义分析及消解

此文感谢陆教授曾给做过英文翻译。祝陆教授身体健康,岁岁如意。
发表于 2016-10-3 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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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en.wikipedia.org/wiki/Berry_paradox
发表于 2016-10-3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en.wikipedia.org/wiki/Russell%27s_paradox
发表于 2016-10-3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open.163.com/movie/2014/11/J/R/MA9RGFHSC_MAAB3O0J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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