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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zkyllcjl

恩格斯论述与数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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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elim 发表于 2019-11-2 03:43
第一,jzkyllcjl  吃狗屎,
第二,jzkyllcjl 坚持吃狗屎.
第三,jzkyllcjl 必须吃狗屎.

elim 只会说吃狗屎的话,不会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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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jzkyllcjl 尊重狗吃屎的事实就去吃狗屎, 怎么变成我不讲理了? jzkyllcjl 不仅吃狗屎, 还会讲歪理啊,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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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3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elim 发表于 2019-11-2 11:45
jzkyllcjl 尊重狗吃屎的事实就去吃狗屎, 怎么变成我不讲理了? jzkyllcjl 不仅吃狗屎, 还会讲歪理啊, 呵呵.

无尽小数是算不到底、写不到底的事物,因此都不是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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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3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春风晚霞 于 2019-11-3 18:26 编辑
jzkyllcjl 发表于 2019-11-2 07:59
第一,马克思没有说,0.333……是定数,没有说0.333……=1/3,而是说1/3成为它的无穷级数的极限。这个 ...


对jzkyllcjl先生的责问:第一、第二两个问题已有多次交流,暂不再回答:
第三、徐利治先生“无法指出那个实数Q 究竟是大于、小于、等于0的哪一种情形”、 “看来还是一个不易解决的难题”、“希望对布劳威尔反例感兴趣的读者 继续研究下去”应该是指Q满足三分律,但不知Q究竟是属于大于0、小于0还是等于0这三种情况的那种情形(注意:这与三分律反例存在是有区别的)。这不应该理解成Brouwer 构造的三分律反例Q存在,否则将与徐利治先生“自然数列的二重性与双相无限性”的主题思想相悖。与他在《自然数列的二重性与双相无限性及其对数学发展的影响》第5个分论点《分析学中的极限过程与双无限》中对(1)(2)分论点给出的两个等式的评述相违,这两个等式是
(1)1+1/1!+1/2!+……+1/n!+……=e;
(2)1/2+1/4+1/8+1/16+……=1。由于jzkyllcjl先生有徐利治先生这篇文章,故徐先生的评述从略。
第四、张锦文先生的《集合论与连续统假设浅说》我现在还未拜读,如果我藏书中没有,再抽空回学校图书室去查。待读完张先生大作之后再与之交流。我确实学习过夏道行等诸位先生所著的《实变函数与泛函分析》,我不认为“夏道行的公理说法仅仅是一句空话,没有认真深入研究”,这是因为数学体系公理化是现代数学发展的方向。在我用《实变函数与泛函分析》时,学术界确实对实数体系公理化没有深入研究。但现在就不是这样了,jzkyllcjl先生你不就在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吗?至于“阿里夫0减去阿里夫0 能不能等于0”还是留待你去研究吧。我也是退休几十年的人了,早没有年青时代的激情了。只要不是过分的问题,一般我是不会参与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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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3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lim 于 2019-11-2 20:24 编辑

无尽小数是实数的一种表达方式.不以人的计算为转移.更不以坚持吃狗屎的老学渣jzkyllcjl 的主观唯心论为转移.jzkyllcjl 必须被抛弃,果然被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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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3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elim 发表于 2019-11-3 00:37
无尽小数是实数的一种表达方式.不以人的计算为转移.更不以坚持吃狗屎的老学渣jzkyllcjl 的主观唯心论为转 ...

无尽小数算不到底的性质,说明它不能等于实数;不是实数的一种绝对准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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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3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算不到底就不是实数? 就因为 jzkyllcjl 吃了狗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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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4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elim 发表于 2019-11-3 12:34
为什么算不到底就不是实数? 就因为 jzkyllcjl 吃了狗屎?

算不到底 就没有结束,就是随着计算过程变化的变数、就不是定数,因此就不是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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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4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计算过程什么时候是无尽小数, 吃狗屎的 jzkyllcj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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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4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春风晚霞 于 2019-11-5 07:29 编辑

对jzkyllcjl致春风晚霞一贴回复于下:
一、先生既然要坚持,那么我不妨再对你说说我对第一、第二两个问题的看法:事实上你的所有问题都出在你所谓的潜无穷观念上:
(第一,当n趋向于无穷时lim n→∞0.333……3(n个3)=1/3, 但不是0.333……。因为0.333……,不是定数,数列的极限必须是定数。所以你坚持的现行教科书中的等式是错误的。 它不符合马克思的意见。)
答:因1/3=3/10+3/100+3/1000+3/10000+……(原始等式)=0.3+0.03+0.003+0.0003+……(等量代换)=0.3333……(计算结果),所以1/3=0.333……(等量传递性)
所以由马克思的1/3=3/10+3/100+3/1000+3/10000+……直接推导出1/3=0.333……这是符合马克思给出该算式的本意的。徐利治先生在《论自然数列的二重性与双相无限性及其对数学发展的影响》一文中给出的(1)1+1/1!+1/2!+……+1/n!+……=e;(2)1/2+1/4+1/8+1/16+……=1就是最好的佐证。也许可以这样认为,如果不是马克思的原文中有1/3=3/10+3/100+3/1000+3/10000+……这个等式。你也许会用你的“不能运算到底”的理论说这个等式也是错误的。所以相对于先生来说无论是第一、第二还第三、第四问题都是一个问题那就是关于潜、实无穷的认识问题。
先生既然在向我推荐徐利治先生《论自然数列的二重性与双相无限性及其对数学发展的影响》一文,我想你一定对徐利治先生的“自然数列的二重性与双相无限性”观点有深刻和独到的见解。
(第二,作图可以做出有限次等分,但不能做出无限次等分,所以能做出1/3,但不能做出0.333……。)
答:因为数轴上计量是以十进制为单位的,所以数轴上的点都是用十进制数(小数或整数表示的),如数轴上没有1/3、√2、л这些读数。只有分别表示1/3、√2、л这些点的0.33333……(=1/3)、1.414……(=√2),3.14159……(=л)。故此由“作图可以做出有限次等分,所以能做出1/3,”因此也就作出了表示1/3的点,也就作出了无限循环小数0.333……(=1/3)。作出了表示√2的唯一点,也就作出了无限不循环小数1.414……(=√2)。用实验的方法在数轴上作出表示л的点,也就作出了无限小数3.14159265……(=л)。由于表示1/3、√2、л的点唯一存在,所以无限循环小数0.333……(=1/3)、无限不循环小数1.414……(=√2)、3.14159265……(=л)都是定数、都是实数。
三、答:该问题中“由于三分律包括着任何实数Q必属于大于、小于、等于0的三种情况之一,所以不能判断布劳威尔提出的那个实Q属于哪一种就是三分律反例。”根据徐利治先生“正因为л的展开式出现的诸数字位值构成一个真无限序集, 故使用二次 排中律即可断言前述 (ⅰ)(ⅱ)(ⅲ) 三 种情况中必有且只有一种情况为真 。 因此Brouwer 构 造的 Q 必然满足实数的三分律 。”(参见徐利治《数学哲学》P125《论自然数列的二重性与双相无限性及其对数学发展的影响》P33页)根据三分律(即我们常说的数的三歧性)的定义:对于Q和0这两个数(ⅰ)Q>0;( ⅱ)Q=0; (ⅲ)Q<0这三种情况有且只有一种情况成立。我们只知道无限循环小数绝对不含百零排,所以对于无限循环小数而言Q=0,对于数л因为它是定数,所以它所含的百零排个数也是定数。所以由它确定的Q也是定数。故此Q与0的关系也就因之确定。虽然我们未必知道Q属于大于、小于、等于0的三种情况中的哪种情况,但我们仍可断言:Q和0这两个数(ⅰ)Q>0;( ⅱ)Q=0; (ⅲ)Q<0这三种情况有且只有一种情况成立。所以正如徐利治先生所说:“Brouwer 构造的Q必然满足实数的三分律 。”也就是Brouwer 构造的三分律反例不存在。
其次:“至于你提出的等式(1)1+1/1!+1/2!+……+1/n!+……=e;
(2)1/2+1/4+1/8+1/16+……=1。我已经说过: 应当从级数和是其 部分和序列极限去理解。”这里有两个问题:(1)这个等式不是我提出来的,徐利治先生这两个等式选自何处,他文章中已有说明,我可不敢贪天之功。
其实这两个式子和马克思的1/3=3/10+3/100+3/1000+3/10000+……一样是高等数学中表示极限(或级数展开式)常见式子,就是你当年读的、教的《高等数学》书中也是常见的。至于你要怎样理解那就是你的事了,“春雨如膏,农夫喜其润泽,行者恶其泥淋;秋月如镜,佳人喜其玩赏,盗贼恶其光华”你要如何理解,谁又能耐你何?
第四:“阿里夫0减去阿里夫0 能不能等于0”的问题,是他 提出的势的运算(35页)中的一个问题,势的运算与连续统假设那个公理有关,那个公理也是势的运算性的假设, 你就应当回答。”
答:“阿里夫0减去阿里夫0 能不能等于0”的问题”,由于势的运算实质是集合运算,所以“阿里夫0减去阿里夫0”不等于0,而是“阿里夫0减去阿里夫0”等于阿里夫0。举例说明如下:设A={全体自然数},B={全体正偶数},C={全体正奇数},则有A的势=阿里夫0,B的势=阿里夫0、C的势=阿里夫0;因为A-B={x属于自然数但x不属于正偶数 }={全体正奇数}=C;所以阿里夫A-阿里夫B=阿里夫C;即阿里夫0减去阿里夫0=阿里夫0。本来可以给出一般证明,但因网上不好录入数学专用符号,仅此提示性验证,供你参考。
至于我应约给中学生讲过伽利略猜想,并成功地(主要是学生能成功跟上)证明一事,好像记得在什么时候我给你证明过,你至今无印象,说明你没有放在心上。如果你现在又感兴趣了,你可以从我们的交流中去找找,想来是能够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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