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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4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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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个新的理论体系
以下内容是(链接)新华论坛的《弘扬中国文化,包容外来文化》的第112条回复(id=4927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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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闽发论坛”里的《有关数学和逻辑等的汇总》的2002年10月21日的帖子,(链接)点击这里打开。提醒注意,这个“闽发论坛”的地址可能会改变,可以参见本帖第1楼的《一个理论体系》。
从事社会和人文领域的,快加油!!!
在此建议,宪法中包括打击“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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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解释第一条“基础(公理、前提、假说、……)”。该条的名称叫“语言坐标”,分“语形 Syntactics”、“语义 Semantics”和“语用 Pragmatics”等。该条的含义是语言学、信息学、全息等等。需要提醒的是,任何理论只是我们头脑中的世界,并不是外部世界本身。从哲学上的认识论角度来说,理论能否与外部世界建立“一一对应”等关系?这里要用到“理论体系的衡量标准”中的“完全性 completeness”。这样,再纠缠“物质和精神”等泡沫概念,是没有意思的。要是有意义的话,争吵几百年、几千年,也应该有结果了。事实上,“物质”指外部世界,“精神”指内心世界,根本不是同一个领域,无所谓“谁决定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语用 Pragmatics”的作用。我们已经知道,“语形 Syntactics”领域有著名的“罗素悖论 Russell';s paradox”,“语义 Semantics”领域有著名的“说谎者悖论 liar paradox”。罗素等人对“悖论”存在的恐惧,正是“悖论”推翻了形式逻辑中的“同一律”,也即推翻了“确定性”原则,进一步地推翻了一种信仰,即人类能否认识世界?策梅罗等的公理集合论,就是要排除“悖论”,维持“确定性”原则。前面已经提到,事实上,以判断规则之四来说,R(·,·)表示任何事物或内容的自身循环关系,R(·,·)=“∈”代表“形式的同一定理”,即亚代形式逻辑的同一性;R(·,·)=“Ï”代表“辩证的对立统一定理”,即黑氏的辩证逻辑的对立统一规律。R(·,·)=“Ï”类型的著名例子是“牟比乌斯带 Möbius strip”。罗素和策梅罗等人的方法,是一种范围过小的方法,没有达到“完全性 completeness”的要求。如何兼顾“完全性 completeness”和“确定性”原则之间的困惑呢?
第一条“基础(公理、前提、假说、……)”,包括“语用 Pragmatics”。而“语用 Pragmatics”的引入,正是解决这个难题。除“语用 Pragmatics”分量以外的分量,都可以包括“悖论”,以判断规则之四来说,R(·,·)=“∈”∪“Ï”∪“Φ”,这样可以达到“完全性 completeness”的要求。改进罗素和策梅罗等人的方法,将“所有语言分量的限制”缩小到“仅仅语用分量的限制”,即仅仅采用“语用真实”子集,禁止同时出现“语用不真实”或“语用歪曲”的情况,这样可以达到“确定性”原则。事实上,整个人类历史就是不断追求“语用真实”的过程,而“语用真实”对应生活中通俗语言的“真理”。采用这样的方法,仍然维持这种信仰,即人类能认识世界。而派生的前提条件“语用真实”,成为“理论体系的衡量标准”之一。
附图:语言坐标与逻辑结构的配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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