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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2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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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律反例”的始作俑者认为,由于Brouwer反例中的三个命题不可判断
“事实上,这时,实数就有了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的第四种情况,这种情况是:存在着无法判断其取Q=0,Q<0,Q>0的三种情况中的哪一种的实数Q。这时,实数集合满足的就不是三分律,而是“四分律”了。”
我们知道如果实数存在一个三分律反例,意即存在
Q=m,m∈R∧m≠0∧m≮0∧m≯0 (1)
那么实数三分律定理便是伪命题,实数理论需要改写.当有读者质疑“三分律反例”的始作俑者.可该始作俑者回避回应 Q=m 这一实质性问题.
“三分律反例”的始作俑者论证了 Q 不可判断,从而推出存在“三分律反例”.我不知道“三分律反例”的始作俑者是否能认识到,即然 Q 不可判断,那么
Q=m,m∈R
便不存在.意即 (1) 式不成立.三分律反例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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