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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oranhuishou

[原创]有将此证明驳倒者,奖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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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有将此证明驳倒者,奖十万元!

证明李金国为数学垃圾已打印数百份,已陆续邮寄给陈氏第子及相关部门。
发表于 2010-6-10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有将此证明驳倒者,奖十万元!

下面引用由wangix2010/06/09 07:13pm 发表的内容:
latex看不懂,我就给你解释一下,你的(5)只能分解出 (y-a) 的因子,你没有证明能分解出(y-a)的p次方的因子。
To wangix
你没法跟李金国争论的, 那人脑袋跟正常人不一样。
他曾经说过:
x^4 - 81 =0 有4个根
  x^4-3^4=0 也就是y^4=3^4也就是这个方程确定了的是y=3而不是(排除的就是) y=-3 y=3i y=-3i.
就是说,李金国认为,  方程 x^4 - 81 =0 跟方程 x^4-3^4=0 , 这两个不是一个方程。。。。。
发表于 2010-6-10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有将此证明驳倒者,奖十万元!

SB李金国 顶出来:>
发表于 2010-6-11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有将此证明驳倒者,奖十万元!

下面引用由moranhuishou2010/06/09 00:27pm 发表的内容:
顶出来。
您的十万元是小事!尽管证明是对的,但不是一般之解,炼炼数证而已!一般之解概括全完易懂最初等!!!之路。
发表于 2010-6-13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有将此证明驳倒者,奖十万元!

下面引用由yeduhengzhou2010/06/13 01:42pm 发表的内容:
请  changbaoyu先生 试着 回答一下 这个问题。
您很会讲话,我就 试着 回答一下:在大定理的证明过程中,人们已经知道像,不定方程:     X^2+Y^2=Z^2有整数解,但有:
Z^n(X^2+Y^2)=Z^n+2=>Z^n(X^2+Y^2)>Z^n+2.
若想一个一个的去证明或是走马拉松赛式的去证明n为素数时的这个焦点之路,那是没完没了的,何况这样的路子已经走过!偶数时的证明已经知道,问题的焦点就都集中在了素数上,只要所有的素数被证明了,那么数因数分解问题也可迎刃而解,对于指数n为偶、奇的两种情况也就都可解决。在这里焦点就是一般的解是没有错。
可问题是一个一个的认识去解决的。走到哪一步的认识都是有序的,而要的是整体壹的完整性认知。若缺了【焦点就是一般的解】,能完整吗?!
那么【更一般的解】:就是方程中的本身性质,指数n中不需要专门去证:当n=4和n=p为素数时的特证,也就是说:费玛大定理是有最初等的证明,知识方面在费玛时期!怀尔斯的理解认识是错误的---【没有初等证明】的这个判断却激发了人们去更好的完善整个过程---也是来之不易!试着 回答结束。
2010/06/13 玉回.
发表于 2010-6-13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有将此证明驳倒者,奖十万元!

下面引用由yeduhengzhou2010/06/13 04:32pm 发表的内容:
说实在的,上面的表述没有看太明白。
这里说说本证明:
本证明不同于前人的证明思路,它是把自然数分为奇数和偶数两部分的(前人是分为素数与复合数的两部分的),这里主要证明当n等于奇数时的情况,(因为偶数 ...
把指数n直接分为偶数和奇数两大类的去证方程无解即可。
焦点P(为素数时的证明)就是一般的解!!!.
而【不存在你所说的“不是一般解”的情况】也没错。因为目前焦点P(为素数时的证明)就是一般的解!!!.
那么【更一般的解】:就是在指数n中,不需要专门去证:当n=4和n=p为素数时的这个特证。把指数n直接分为偶数和奇数两大类的去证方程无解即可。我这样写会更明白!?
2010/06/13 玉回。[br][br]-=-=-=-=- 以下内容由 changbaoyu 时添加 -=-=-=-=-
【费马大定理证明的再思考
——关于是否通项公式问题答某老师:
是一定存在的!!!当n>2时通项公式分明。】
(因为偶数时已经不用证明,如果需要证明同理可证)这里内函焦点和对于4的证明!是这样吗!?
发表于 2010-6-14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有将此证明驳倒者,奖十万元!

(因为偶数时已经不用证明,如果需要证明同理可证)这里内函焦点和对于4的证明!是这样吗!???
第63楼中的三句话:第一句明白,紧接着是条件,第三句化为了结果,即n为奇数时的通解,那么n为偶数时也类同吗?![br][br]-=-=-=-=- 以下内容由 changbaoyu 时添加 -=-=-=-=-
本文本来就是这样证明的。?
这里内函焦点和对于4的证明!是这样吗!???
发表于 2010-6-15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有将此证明驳倒者,奖十万元!

由于我的时间有限,刚看到楼上。如果我的理解没错的话,本证指的就是楼上的第二条,指数n只分为奇数与偶数。而第一条指的是人们以前的证路:2与p素数的乘积关系,所有素数都证明了,问题即迎刃而可解.
一般之解是指:指数n只分为奇数与偶数这两大类。即【本证不存在单独对n为某一个具体数字例如4的证明】。
认识类同,这样应该没有什么歧义。在我的认识中,您是第一个有同识的.
而开始误认为您是把楼主的贴子给认贴过来的,也没注意其意.请凉解!
我只能说本解来之不易,虽说还没详通,其意已明了!2010/06/15玉回.
发表于 2010-6-15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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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李金国 顶出来:>
发表于 2010-6-15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有将此证明驳倒者,奖十万元!

你那么自信,直接投数学杂志啊,先投中文的啊,有些事情还是中国人之间先达成共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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