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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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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王晓明、唐子周比较对欧德斯猜想的证明
黔驴的末技
唐子周及其同伙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企图依靠造谣诽谤来转移舆论视线,其用心可鄙至极。其实也更为可笑!这不禁让人联想起《黔之驴》的故事,驴本被视为“庞然大物“,但后来在老虎面前装不下去了,于是“驴不胜怒,蹄之。”以驴的想法,这一蹄可谓是最有力的一击。其实恰恰是这一蹄,彻底地暴露了驴的虚弱本质!
唐子周及其同伙一直在声嘶力竭地叫嚷我们
“就是把唐老师的4/(24R-7)=1/(6R-7)+3/[(6R-1)(24R-7)]",
抄成n=p=24h+1型4/(24h+1)=1/(6h+1)+3/[(6h+1)(24h+1)]"
并且还极力强调他们“先把分数4/4m-3进行第一次分拆,即先把一个分数分拆为两个,再将其中一个分数分拆为两个”,“唐老师的论文第2页第5行的式子就体现了这个思想!”
这次,我们就专门谈一谈这个问题:
一 首先,我们来认证一下,“先把一个分数分拆为两个,再将其中一个分数分拆为两个”是不是唐子周提出思想?其实,如果我们随便在哪个网站收索一下“埃及分数”,我们都可以看到,这就是埃及分数的定义。根本就不是唐子周发明的“专利”。科研领域是一个开放的竞技场,只要自己愿意,谁都有权参与其中。关键是要你自己是否有那个能力。
二 既然唐子周一伙说我们是“就是把唐老师的4/(24R-7)=1/(6R-7)+3/[(6R-1)(24R-7)]",
抄成n=p=24h+1型4/(24h+1)=1/(6h+1)+3/[(6h+1)(24h+1)]",
显然,他们是把“4/(24h+1)=1/(6h+1)+3/[(6h+1)(24h+1)]”看成是自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成果”,而且被“抄”了。那么,这就需要先分析一下,对与欧德斯猜想,这是否可以作为一项“成果”?显然不能。因为欧德斯方程要求的结果是要完成对4/n型分数的三项分拆。如果要想把“4/(24h+1)=1/(6h+1)+3/[(6h+1)(24h+1)]”作为“成果”,那就必须完成“再将其中一个分数分拆为两个”!据此,我们可以提出3个问题:
1唐子周是否完成了对“4/(24h+1)=1/(6h+1)+3/[(6h+1)(24h+1)]”的三项分拆?
唐子周在自己的论文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没有给出“表示”。
2唐子周能否给出对“4/(24h+1)=1/(6h+1)+3/[(6h+1)(24h+1)]”的三项分拆?
唐子周及其同伙在前面没有做出4/73=1/19+3/19*73的三项分拆。
这就充分说明,他们根本就没有这个能力!
3唐子周及其同伙是否曾经想到了要对“4/(24h+1)=1/(6h+1)+3/[(6h+1)(24h+1)]”进行三项分拆?
根本没有!请看他们在百度的帖子“明知完全解决欧德斯猜想的构造性不可能”,( http://tieba.baidu.com/f?z=361597427&ct=335544320&lm=0&sc=0&rn=30&tn=baiduPostBrowser&word=%B8%E7%B5%C2%B0%CD%BA%D5%B2%C2%CF%EB&pn=240,269楼)
一个连想都不敢想的人,凭什么把它视为自己的“成果”?
唐子周及其同伙把其所谓“就是把唐老师的4/(24R-7)=1/(6R-7)+3/[(6R-1)(24R-7)]",
抄成n=p=24h+1型4/(24h+1)=1/(6h+1)+3/[(6h+1)(24h+1)]"作为铁证,恰恰证明他们对欧德斯猜想的无知!任何一个有点数学知识的人都会懂得,不同的数类,肯定有不同的属性,否则就无需分类!你们能够完成n=27R-7型的分拆,并不意味着你们就能够完成p=24h+1型的分拆,事实已经做出了充分的说明。
如果按照你们的说法,“4/(24R-7)=1/(6R-7)+3/[(6R-1)(24R-7)]”与
“n=p=24h+1型4/(24h+1)=1/(6h+1)+3/[(6h+1)(24h+1)]”形状相近就都得是你们的,
那么你们身上穿的衣服还与我穿的衣服相似,你们怎么可以穿我的衣服?
看来你们确实就只配光着身子出门,想不穿“皇帝的新装”都不行!
唐子周及其同伙看到四川王晓明的博文,就说王晓明“抄”了他们的,
看到我们的博文,又说我们也是“抄”了他们的。
天底下竟有这样厚脸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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