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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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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zkyllcjl 于 2016-11-29 06:56 编辑
首先应当知道:我的集合理论是: 首先将集合分成正常集合与非正常集合两类。有穷集合都是正常集合,无穷集合都是非正常集合。有了这个概念,
就有(1)我说 {0,1,2,3,……}。这个集合可以记作N 时,这个集合是不可构成的非正常集合。我说它是存在的是指存在着一个非正常集合;我说它也可以是不存在的是指不存在由符号 {0,1,2,3,……}表示的正常集合。
(2)对任意自然数x,不能因此无穷公理不成立得出等式 x∪{x}={0,1,2,⋯,x}不成立,因为 无穷公理是对无穷多自然数讲的非正常集合。而等式 x∪{x}={0,1,2,⋯,x}只涉及有穷自然数(自然数集合中的自然数虽然是无穷多的,但每一个自然数都是有穷自然数) 。 因此 不能因为无穷公理不成立而否定1∪{0,1}={0,1}。
(3) 当把无穷集合理解为 非正常集合时,无穷公理可以说成立的;这时包含所有自然数的集合是无法将其元素列举完毕的非正常集合。 我否定的只是 把N作为正常集合。 我否定无穷公理的意思是: 不存在 包含所有自然数的正常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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