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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zkyllcjl

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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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zkyllcjl 于 2016-11-29 06:56 编辑
195912 发表于 2016-11-29 04:23
jzkyllcjl先生:
       先生说"{0,1,2,3,……}。这个集合可以记作N,但这个集合可以说是存在的".因为 ...


首先应当知道:我的集合理论是: 首先将集合分成正常集合与非正常集合两类。有穷集合都是正常集合,无穷集合都是非正常集合。有了这个概念,
就有(1)我说 {0,1,2,3,……}。这个集合可以记作N 时,这个集合是不可构成的非正常集合。我说它是存在的是指存在着一个非正常集合;我说它也可以是不存在的是指不存在由符号 {0,1,2,3,……}表示的正常集合。
(2)对任意自然数x,不能因此无穷公理不成立得出等式  x∪{x}={0,1,2,⋯,x}不成立,因为 无穷公理是对无穷多自然数讲的非正常集合。而等式 x∪{x}={0,1,2,⋯,x}只涉及有穷自然数(自然数集合中的自然数虽然是无穷多的,但每一个自然数都是有穷自然数) 。 因此 不能因为无穷公理不成立而否定1∪{0,1}={0,1}。
(3) 当把无穷集合理解为 非正常集合时,无穷公理可以说成立的;这时包含所有自然数的集合是无法将其元素列举完毕的非正常集合。 我否定的只是 把N作为正常集合。 我否定无穷公理的意思是: 不存在 包含所有自然数的正常集合。  

发表于 2016-11-29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诡辩。
A要么是B,要么不是B。而楼主却能讲出,既是B,又不是B。看上去似乎很高明,实则不老实。
发表于 2016-11-29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程度太低,没入数学的门。跑北京南京上海武汉再勤也白搭。没人会认可他畜生不如“见解”。
发表于 2016-11-29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jzkyllcjl先生:
       根据先生的论述,现行教科书所定义的实数与jzkyllcjl理论体系所定义的实数,表述的不是同一数域。先生若修正现行教科书的理论体系,需要对"否定无穷公理"作严格的数学证明。这样,先生任重道远。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simpley 发表于 2016-11-29 07:00
诡辩。
A要么是B,要么不是B。而楼主却能讲出,既是B,又不是B。看上去似乎很高明,实则不老实。

不是诡辩。而是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结论。不能只讲形式,要有实际意义。“今天是晴天”有时候是对的,有时候就是不对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zkyllcjl 于 2016-11-29 13:06 编辑
195912 发表于 2016-11-29 08:16
jzkyllcjl先生:
       根据先生的论述,现行教科书所定义的实数与jzkyllcjl理论体系所定义的实数,表述 ...


在笔者的论文 无限的概念与数学基础(发表在2005年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第二期)已经对汪芳庭对于无限公理的解释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这个见解就是不同意把自然数集合看作完成了实无穷依依的集合。
在我的著作《全能近似分析数学理论及其应用》(2009年出版) 中已经将集合分为正常与非正常两类。在自然数及其集合的论述中提出了七条公理,实际上有十条公理。在实数理论上否定了无尽小数等于实数的定义与基本数列类为实数的定义。对点、直线、平面、平行线、实数、函数、导数都提出了近似与理想相互依赖的关系。 这是我对“对立统一法则”  的应用。 但任何理论都需要在实践中继续进步。
至于你说的 “不是同一数域”的话,我不能回答,因为我对实数的解释是不同的。 我不同意无尽小数是实数的定义。 在2009年的书中我已经使用了理想实数的名词。现在我又提出 “现实数量(例如线段长度)的绝对准表达符号为理想实数 ”的定义。
你能看到余元希证明的问题,并知道我有正常集合的定义,而没有反对这个定义就好。欢迎你继续研究,提出问题。  
发表于 2016-11-29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贯彻jzkyllcjl 的“完不成”,他的“数学”也是没有结果的数学,任何结论都是未完成的,似是而非的。说跟没说似的,有“数学”跟没数学似的。jzkyllcjl 主张的本质就送废除数学,回到猿始。
发表于 2016-11-29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楼主讲的就是一个问题,不是许多,更不是又是一个,又是许多个。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zkyllcjl 于 2016-11-29 13:21 编辑
simpley 发表于 2016-11-29 11:35
我认为楼主讲的就是一个问题,不是许多,更不是又是一个,又是许多个。


数学是研究现实数量(例如线段长度)的科学。在这个意义下,如果两个1 /2绝对准表示了两个线段长度,那么这两个线段的总长度就是1,否则当这两个数表示线段长度有误差时,就需要研究这个整数1表示两个线段总长度的误差。误差分析也是必要的数学理论之一。 这就是唯物辩证法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数学内容。
发表于 2016-11-29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绕来绕去,还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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