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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95912 于 2018-1-16 05:30 编辑
APB先生:
先生对我的论述:
"先生对定理一的否证,全文为:
“康托尔给实数不可数开的证明,用的是反证法,由于康在造数时,违背了最基础的数学原理,所以康的证明属于自欺欺人。”
先生的论证没有意义,理由如下:
一、自然人在数学公理体系没有定义。
二、实数不是某一个自然人创造的。
三、"最基础的数学原理"不具体,如果使用"违背了某某公理(或某某定理,某某定义)",即为有理论述."
答辩称:
"就算你有意义我没意义好了。就算有 A=B 没有 B=A 好了."
给读者的印象是:
先生没有理论根据否证定理一,同时又认为自己的"实数集可数定理"正确。使用了情绪语言.
先生用"就算有 A=B 没有 B=A 好了"来表述先生的观点,认为定理一的证明违背了实数的对称性质,可亊实上,定理一的证明刚好是利用了实数的对称性质,
若 A=B,则 B=A
构造一数Q,
若Q=Ai ,i=1,2,3⋯ ,则集合[0,1]是可数的.
若Q≠Ai ,i=1,2,3⋯ ,则集合[0,1]是不可数的.
显然,定理一与实数集可数定理不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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