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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请luyuanhong和elimqiu二位老师审查:这是不是对角线方法的一个疏漏?
[这个贴子最后由luyuanhong在 2010/11/03 02:41p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天茂在 2010/11/03 11:11am 发表的内容:
关于本贴主题文章前四小节提出的疑问,这几日经过多方求教和深入思考,现已彻底搞明白了,特向luyuanhong和elimqiu二位老师汇报如下:
实际上,康托尔对角线的证明方法是毫无问题的,他本来就是要假设自然数集和 ...
你这样想,当然是可以的,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不是当年 Cantor 作证明时的想法。
当年 Cantor 作证明时,并不是因为“阿列夫0<2^阿列夫0”,才推导出“自然数与(0,1)中的全体实数
不能一一对应”的。而是反过来,当时只知道两个集合中的元素都是无穷多的,不知道它们的势是否相等。
Cantor 用“对角线法”证明了这两个集合的势是不相等的,然后他把自然数集的势记为“阿列夫0”,把
实数集的势记为“2^阿列夫0”,这才推导出不等式“阿列夫0<2^阿列夫0”。
Cantor 用“对角线法”证明时,数阵的宽度是无穷大,数阵的高度也是无穷大,所以数阵对角元素总是
可以取到的,不存在数阵是不是“方阵”的问题。
再说一遍,“阿列夫0”不是数,不能把它当作数来运用。
比如说,如果有人推导说:全体自然数有“阿列夫0”个,全体正奇数有“阿列夫0/2”个,写一个数阵
(1,1),(1,2),(1,3),(1,4),(1,5),(1,6),(1,7),(1,8),(1,9),……
(3,1),(3,2),(3,3),(3,4),(3,5),(3,6),(3,7),(3,8),(3,9),……
(5,1),(5,2),(5,3),(5,4),(5,5),(5,6),(5,7),(5,8),(5,9),……
(7,1),(7,2),(7,3),(7,4),(7,5),(7,6),(7,7),(7,8),(7,9),……
(9,1),(9,2),(9,3),(9,4),(9,5),(9,6),(9,7),(9,8),(9,9),……
……
这个数阵的宽度是“阿列夫0”,高度是“阿列夫0/2”,所以它不是一个方阵,宽度大于高度,所以
有“阿列夫0>阿列夫0/2”,也就是说“全体自然数的势大于全体正奇数的势”。
但事实上,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按照集合论中的定义,全体自然数的势等于全体正奇数的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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