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这些理论的相似性,我们可以通过对结构这一概念,或者更确切地说,集合上某一特定种类的结构的一般性定义得到某种统一。这一思想是由布尔巴基学派[10]发展而来,也是他们编撰的系列教材《数学原本》(éléments de mathématique)中内容顺序的编排基础。在数学研究的最开始就被广泛考虑的整数和欧几里得空间这两种结构,一旦被公理化地定义,就非常确定地对应着集合上某一种结构,即所有满足此类结构的对象都是同构的。但现代数学所引入的集合上的不同结构类别(例如群或拓扑结构)并不具有这种唯一性。
现在,我们可以更抽象地考虑从范畴 H 到范畴 C 的任意一个函子 p 。根据上面的讨论,在这个语境下,我们则可以将 H 的任意一个物体 S 看作是相对于函子 p 的一个结构,或更确切地说是 C 范畴中的物体 p(S) 上的一个 p-结构。因此,H 可以看作是 C 上的 p-结构所构成的范畴。令人惊讶的是,许多有关集合上某种特定结构的理论和构造可以被如上所述有关 p-结构的一般理论所统一起来。我们可以在这个框架下定义子结构、商结构、自由结构、笛卡尔积、一族物体的和,或更为广泛的任意一个函子的极限和余极限,等等。目前我相信,现在的数学研究将会更少地关心单个 p-结构的性质,甚至也不会那么关心某一个函子 p 的性质;相反,现在数学的目标应该是研究某一族函子的性质,使得曾经对于某一特定函子 p 和其对应的 p-结构成立的定理,现在对于这一族中任意的函子都成立。一旦理解了这个定理有效的真正原因,我们一般会发现,只有很少的一些条件(假设)是证明这个定理所真正必要的。因此,原来定理的证明如今可以推广到一类非常广泛的函子上,而不仅仅只对原本的 p 函子适用。特别地,这个定理可能会包含许多已知的函子,从而应用于我们从未想过的领域。例如,有关拓扑空间的紧致化,均匀空间的完备化,自由群、自由模或更一般的由一个集合生成的自由代数的构造,都可以看作是某一类抽象的函子自由结构存在性定理的推论。
[11] 范畴论最早起源于 1945 年 Eilenberg 和 MacLane 的题为 General Theory of Natural Equivalences 的论文,在随后的几十年内作为一门数学语言和工具迅速地参与到各个数学分支的发展之中。遗憾的是,本文作者埃雷斯曼的这一猜测直到多年后的今天也没能在大多数的大学内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