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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费马大定理成立获绝妙证明,征求“签名成为当然作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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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费马大定理成立获绝妙证明,征求“签名成为当然作者”的公告。
`````````````````````````````发起人 沟道效应
````因为受风花飘飘等网友的一些讨论贴子的启示,而获得下述绝妙证明——

````这个证明,没有用二项式公式,没有超越1637年时的数论水准,不负绝妙二字。但不
好归之于某个人首创,故只能算作数学中国网一群数学爱好者的共识:至少,此证明所用“升
幂法”是由周老师先介绍上网的,“二奇数和差积表偶平方数”是由飘飘大侠先介绍上网的,
“勾股数不否定费马大定理成立”是由阿钟首先概括成型的。欢迎质疑,欢迎打假。
````本文写成并初步发布后,又请周明祥先生帮助进行了修改。鄙人觉得,这是一个集体智
慧的体现。自认为有资格成为作者之一的网友,都可以进楼来签名成为当然作者之一,无需
去请任何权威部门去作鉴定,我们只需请求版主将它置顶就可以了。——时间将会证明,费
马告诉人们的真理就在这里,就是这个简单样子。
```````````````````````````````````````````谢谢读者关注。
```````````````````````````````````````````发起时间:2012年5月7日。
发表于 2012-5-7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费马大定理成立获绝妙证明,征求“签名成为当然作者”的公告

不负绝妙二字。但不
发表于 2012-5-7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费马大定理成立获绝妙证明,征求“签名成为当然作者”的公告

感觉这种“签名成为当然作者”的效果不会太好,没有人会这样做的,因为这样做无异于自贬身价,让人看不起的。
所以楼主还是考虑换个方式的好。
 楼主| 发表于 2012-5-7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费马大定理成立获绝妙证明,征求“签名成为当然作者”的公告

先生说出了心里的真话“这样做无异于自贬身价,让人看不起的”。只要先生不认为它是赝品,在下就足够满意了。
发表于 2012-5-7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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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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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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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8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费马大定理成立获绝妙证明,征求“签名成为当然作者”的公告

费马第一那是自然不能否定的,风花飘飘是书记员那是有目共睹的,他在本栏目作出
了重大贡献也是显然的。但不可阿尔伯特第二,虽然他给出了那个很好的变形式,但
不知道这个变形式的适用范围,尤其设y也是偶数就太失水准了!——前题既为互素,
三底数只能是二奇一偶,已设x是偶数,再设y也是偶数,算得上犯了低级错误,故无
资格签名。
发表于 2012-5-8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费马大定理成立获绝妙证明,征求“签名成为当然作者”的公告

我从读初中二年级起就时不时地帮助外爷校网文,去年还陪同去了北京。外爷说,一
辈子了,还是现在这个应用上和差化积的证明才称得上绝妙。
追随了十多年,我也认为这个证明绝妙,所以我也要签名,成为可能是最年轻但永远是倒数第一的签名认同者。
 楼主| 发表于 2012-5-8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费马大定理成立获绝妙证明,征求“签名成为当然作者”的公告

会不会有人要打它的假呢?不是仍有人在说《勾股定理不可能破解大定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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