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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5-7-13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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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elim 于 2015-7-12 14:04 编辑
别看楼上这段文字似乎意义明确, 其实问题的这种提法,如果没有进一步的约定
和解释, 根本谈不出结果.
什么是数学,什么是数学意义上的存在? 这类基本问题已经可以纠缠人一生了,
还怎么谈具体的数学对象?
虽然在我看来, 数学家多多少少都是哲学家, 但数学家并不想把精力放在没完
没了的哲学争论中. 于是现代数学家对各数学分支,分别给出相应的公理,借助
公理来阐明他们对数学,数学对象, 存在, 真理检验标准等等的共识. 提供研究
的出发点和理论基础.
例如欧氏几何, 也就是通常的几何学就是如此. 那里的几何对象的意义是建立
在公理和少数不加定义的几何对象上的. 这个系统事实上成为几何研究的有效
平台及几何定理的依据和源头. 虽然尼罗河的泛滥, 鲁班的工程等也许可以被
说成是几何学的历史渊源, 但作为数学的几何学必须完全排除现实世界的测不
准性, 含糊性和特殊性,经验性(测量性), 有限性. 几何学的一切定理都不是这
些通常意义下的现实性,实践性的东西的逻辑结果. 恰恰相反,人们对现实世界
认知和实践却常常需要超越实践的几何学的指导: π, 勾股定理, 一切几何对象
及定理, 无例外地都不是通常意义下的现实世界的实践的逻辑结果: 勾股定理
不是量出来的.
人们可以通过揭示内在矛盾来推翻某种理论或某个数学系统. 但是用歪曲数学
概念, 或使用系统外的真理检验标准否定某公理, 所得出的任何结果, 却被认
为是反数学的和反理性的, 因而是反人性的. 其理由当不难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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