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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多个平方和分拆——三平方和的表法数 倪则均,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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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1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汉杨雄的《太玄经》上说:“夫物不因不生,不革不成。
故知因而不知革,物失其则;知革而不知因,物失其均。”)
1,规律三平方和的乘法运算。
我在前面的文章中已经指出,如果p1和p2是两个p=2k+1(k=4n+1)形素数,它们的规律三平方和分拆为:p1=2A^2+B^2和p2=2a^2+b^2,那么它们的乘积为:p1p2=(2A^2+B^2)(2a^2+b^2)=2(Ab+aB)^2+(2Aa-Bb)^2=2(Ab+aB)^2+(2Aa-Bb)^2。这就是说,两个p=2k+1(k=4n+1)形素数的乘积,它们的规律三平方和分拆数为2个,这与两个p=4k+1形素数乘积的情况完全一致。
冯克勤在他的《平方和》第一章第四节“三平方和”里,首先搬出了高斯对于“每个形如(8b+7)×4^a的正整数均不是三平方和”的证明。接着他又给出了一个命题:“设n是不同素数的乘积,并且不具n≡7(mod8),则n为三平方和”。冯克勤还进一步指出,想要证明这个命题,除了需要掌握二元二次型的理论之外,还需要知道一点关于三元二次型方面的知识。由此可见,高斯在三平方和问题上,所兜的错误圈子实在是够大的了,还好还没有给兜到火星上去,否则高斯的错误将永远不会被人发现。
对于一个p=4n+1形素数来说,将其分拆成为二个数的平方和,只是一种规律分拆,其实,对于有些p=4n+1形素数来说,它们也是具有非规律性分拆的。它们的非规律性分拆,则是将其分拆为规律的三平方和,或是将其分拆为规律的四平方和,这或许也是属于一种反反得正的规律吧。其实,对于有些p=2k+1(k=4n+1)形素数来说,它们也能非规律性的分拆为规律的四平方和。例如19=16+3×1,67=64+3×1。
对于一个p=4n+1形素数来说,只有当其n为偶数时,才能将其非规律性的分拆为规律的三平方和,因为只有此时的2是一个二次剩余。例如17=9+2×4,257=225+2×16,65537=255^2+2×16^2。再如89=9^2+2×4,233=225+2×4。此时,我们完全可以将它们看作是一规律的三平方和,去参与乘法运算。然而,只有当其n为奇数时,才能将其非规律性的分拆为规律的四平方和,因为只有此时的3是一个二次剩余,而此时的2不是二次剩余。例如13=1+3×4,37=25+3×4,61=49+3×4,93=81+3×4。
如果p2=a^2是一个平方数,那么它与p1=2A^2+B^2的乘积为:p1p2=[(2A^2+B^2)]a^2=2(Aa)^2+(Ba)^2,只有一种规律三平方和分拆。有趣的是2与p1=2A^2+B^2的乘积为:2p1=2B^2+C^2,似乎只是将乘积中的2移动了一下位置。无独有偶,3与p1=3A^2+B^2的乘积为:3p1=3B^2+C^2,同样只是将乘积中的3移动了一下位置。显然,此三种乘法运算的结果,都是非本原的。
2,规律三平方和的表法公式。
对于一个p=2k+1(k=4n+1)形素数来说,由于它的规律三平方和分拆,与q=4k+1形素数的二平方和分拆,具有完全类似的原理,所以,p=2k+1(k=4n+1)形素数的规律三平方和分拆,不仅同样具有存在性、唯一性和可算性,使得它们的乘法运算也基本一致。其实,对于一个p=2k+1(k=4n+1)形素数来说,其p^r幂的规律三平方和分拆,也是与q=4k+1形素数幂的二平方和分拆,几乎完全相同的。
因此,当r为奇数时,首先可以将p^r分解为一个奇次方与一个偶次方(包括0次方在内)的乘积,也就是对于指数r作加法和分拆(其中一个加数可以为0),于是只要将其中的奇次方分拆为规律的三平方和即可。显然此时的p^r,可以分拆为(r+1)/2种规律的三平方和,但是其中只有一个是本原的,它就是一个奇次方与一个0次方的乘积,这是一个r级的种子规律的三平方和,而其它的(r-1)/2种,全部都是非本原的,但是它们都有一个低级的,奇种子规律的三平方和夹心。
例如,最小奇素数3就是一个p=2k+1(k=4n+1)形素数,3^5=243只能分拆为下面三组规律的三平方和:第一组为3^5=243=1+2×121,这是本原的;第二组为3^5=243=9(25+2×1)=225+2×9,由于具有公因子9,所以它是非本原的。第三组为3^5=243=81(1+2×1)=81+2×81,由于具有公因子81,所以它也是非本原的。
然而,当r为偶数时,首先可以将p^r分解为二个偶次方(包括0次方在内)的乘积,也就是对于指数r作加法和分拆(其中一个加数可以为0),于是只要将其中的二个偶次方,分别分拆为规律的三平方和即可。显然此时的p^r,可以分拆为r/2种规律的三平方和,但是其中只有一个是本原的,它就是一个偶次方与一个0次方的乘积,这是一个r级的种子规律的三平方和,而其它的(r-2)/2种,全部都是非本原的,但是它们都有一个低级的,偶种子规律的三平方和夹心。
例如,3^6=729只能分拆为下面三组规律的三平方和:第一组为3^6=729=529+2×100,这是本原的;第二组为3^6=729=9(49+2×16)=441+2×144,由于具有公因子9,所以它是非本原的。第三组为3^6=729=81(1+2×4)=81+2×324,由于具有公因子81,所以它也是非本原的。
如果L是一个q=4k+1形素数的乘积,其中的q=4k+1形素数全都可以分拆为规律的三平方和,不妨假设其分拆为规律的三平方和的总表法数为J。于是对于正整数n=(2^α0)(p1^α1)…(ps^αs),其中p1,…,ps为p=2k+1(k=4n+1)形素数来说,若是再令当αi为奇数时令wi=(αi+1)/2,,当αi为偶数时令wi=αi/2,那么,正整数Ln可以分拆为规律的三平方和的总表法数为:Jw1w2…ws×2^s。
3,非规律三平方和的问题。
高斯实际上希图证明,除了q=8n+7形素数之外的所有的素数p,全都可以分拆为非规律的三平方和形式,即p=x^2+y^2+z^2。当然,这必须允许未知底数可以为0或相等,例如将2、3、5、11分别表示为:2=1+1+0,3=1+1+1,5=4+1+0,11=9+1+1。然而,这样表示之后,5=4+1+0却不能作为一个乘数,去参加分拆为非规律三平方和的运算的。例如3×5,11×5是不能分拆为非规律三平方和的。
对于某些p=2k+1(k=4n+1)形素数来说,它们既可以分拆为规律的三平方和,还可以分拆为非规律的三平方和,例如59=9+2×25=1+9+49,83=81+2×1=9+25+49,107=9+2×49=1+25+81,139=121+2×9=9+49+81。为什么有些p=2k+1(k=4n+1)形素数,只能分拆为规律的三平方和?而有些p=2k+1(k=4n+1)形素数,却还可以分拆为非规律的三平方和?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解释,然而现在我们还不知道,是不是存在着可以分拆为一种以上的,非规律三平方和的p=2k+1(k=4n+1)形素数?
对于59和83的乘积来说,它的规律三平方和分拆为:59×83=(9+2×25)(81+2×1)=37^2+2×42^2=17^2+2×48^2。它的非规律三平方和分拆为:59×83=(1+9+49)(9+25+49)=10^2+21^2+66^2=6^2+10^2+69^2。然而,(9+2×25)与(9+25+49),(1+9+49)与(81+2×1)却是不能相乘的。两个p=2k+1(k=4n+1)形素数的,非规律三平方和的乘法恒等关系,似乎是无法推导出其具体的表达式的,但是这样的倍增算法,可以通过合数环予以解释的。
为什么某些p=2k+1(k=4n+1)形素数,它们既可以分拆为规律的三平方和,还可以分拆为非规律的三平方和的呢?其实,如果g是p=2k+1(k=4n+1)形素数的一个原根,那么对于的表达式g^2r+g^(2r+k)=mp来说,只要根据其存在性和可算性,就必定有唯一的a^2+2b^2=p。然而,有时也会偶然出现c^2+2q=p,q是一个4k+1形素数,这就是非规律三平方和分拆的来历。
因此,将一个正整数分拆为非规律的三平方和的表法公式,根本就无法予以推导,然而,这种根本就没有办法推导出来的表法公式,高斯却用他的戏法给变出来了,岂不令人瞠目结舌!更其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个骗人的把戏,二百多年来居然一直没有被人戳穿,现在我将它戳穿了,还居然没有人敢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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