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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数学定理不能是特称---谈谈数学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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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许许多多的人不明白数学定理为什么不能是特称,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为什么数学定理不能使用特称---谈谈科学(数学)的层次。

第一个层次也就是最低层次,叫做科学事实,通常表述方式是:有些A是B.。例如“有些相差2的奇数是一对素数”。

第二个层次叫做科学(数学)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人类在认识过程中,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概念。表达概念的语言形式是词或词组。科学概念,特别是数学概念要求更加严格,至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专一性,精确性,可以检验。例如:”孪生素数对“就是一个数学概念。

第三个层次叫做科学(数学)定理,是对科学(数学)概念添加了某种属性,或者说,科学(数学)事实经过了严密论证以后,才能成为一个数学定理。表述方式就是:“一切A是B”。例如“孪生素数对有无穷多”(当然还必须证明以后)。

第四个层次叫做科学(数学)理论,把方法,公式,公理,定理,原理,组合成为一个体系叫做数学理论。例如“初等数论”,由埃氏筛法,公理(例如等量公理),定理(例如费马小定理),原理(例如抽屉原理,一一对应原理),公式等组成。

在逻辑证明中,第一个层次的数学事实无法突破到第三个层次,因为数学不承认数学事实,任何数学事实必须利用数学概念经过演绎证明才能算定理。这是因为数学面对的是无穷,在证实过程中,即使有无穷多个事实是A,还可能存在无穷个可能不是A.。

有人把“集合概念”与“集合论”混为一谈,集合概念是第二层次,集合论是第三层次。

我希望通过解答,把有些人的模糊观念引向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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