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衷心而强烈地呼吁与祈盼
申一言先生,本人本来是再三拜求贤士们对本人之文之论进行评论,但你却把自己所得的三个等式要求本人做参考,你所提供的三个等式如下:
Pn=[(ApNp+48)^1/2-6]^2
Pn+12(√Pn-1)
Np=----------------
Ap
Pn+12(√Pn-1)
Ap=---------------
Np
Pn,第n个素数,
Np,第n个素数的位数,
Ap,素数位数的系数.
在这无奈之下,本人只好对先生所提供的三个等式作如下评论:
先生三个等式的左边分别表示素数、素数的位数、素数位数的系数,因此绝对表示为一个整数,但三个等式的左式都不能成为一个整数,因此这三个等式是根本不能成立的,这也是数学最基本的准则。
另外据本人研究,在对质数问题的研究上,应用代数式或函数式去研究质数问题是行不通的,好比前人提供的黎曼猜想与黎曼假设的函数式将永远是一个无法破解的迷,对这一现象的存在原因,本人之文中已有揭示。
对于88290779先生提供的意见本人认为基本如上同理。
至于moranhuishou 先生的意见,则希望该先生认真审阅与思考本人全文所论。
申一言先生,本人对你的意见已作好不保留的评论,因此在此拜求先生对本人之文之论作保不讳言之评论,其中主要是对本人之文中创建的质数在整个自然数中分布所遵循的有规则模式是否是成立的。
滕瑞雄拜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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